楊秀

楊秀,1927年生,男,福建林森人,福州私立中學畢。1943年入馬尾海軍練營第五十六期受訓,1946年1月入青島中央訓練團第三期受訓,1947年任美頌軍艦信號上等兵。後隨美頌艦於渤海、南海及長江中下游一帶進行剿共與運補任務,1948年隨該艦駐防廣州黃埔江水道。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1948年10月19日被捕時23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10月19日當天楊秀未覺艦上有何異樣,約在凌晨2時於熟睡中突被吵醒,見同事取槍喧嘩,且槍擊天花板。被驚醒的同事在僅著短內衣褲的情形下,被押往前艙空的水櫃中。約清晨6時見毛却非艦長及太太馬健瑛被扣押於往前艙的甬道上。7時半左右,負責廚房勤務管理油料水及出港通信的同事陸續叫出工作,其餘被押者一天僅獲供應1-2餐,且量甚少,因此飢寒交迫,苦不堪言。
事變發生後美頌艦開往臺灣,在海上航行的數日中遇颱風巨浪,由於艦上人員多由各埠遞補,技能常識均不足,故不知調解各艙壓水,以使艦身平衡穩定,加上登陸艦因吃水淺,使軍艦在海中上下左右顛仆,艦上人員搶拿救生衣。
美頌軍艦駛抵左營港後,數十名被押人員戴上手拷腳鐐牽上碼頭,在二、三百名荷槍實彈的憲警的警戒下,一一送上囚車,前後左右約有十幾輛警車護押。楊秀等人得知被扣上叛亂嫌疑犯後,心情低落,之後被送到左營海軍總司令部看守所囚禁。由(39)翌晏字第三十號判決書可知,謝恒稱毛却非賄賂部下參與叛變,楊秀等人有附逆嫌疑。
被囚在左營海總看守所期間,百日間只被審問兩次,第一次在1949年11月24日,軍法官陳書茂,代理書記官盧成崧紀錄。楊秀說明過去不認識毛却非艦長,也不知艦長和其他軍官叛變事。他請求軍法官繳回放置在別人那裏的錢。12月28日第二次訊問,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陳書茂、計宇亮,書記官譚文彬。楊秀認為他之遭到申功慶等人扣押,是因為他以前與他們有口角。
1950年2月獲無罪開釋。開釋前無交保、無判決書,但拿到派職令,以此向玉泉軍艦報到,擔任信號上等兵。1951年2月升任玉泉軍艦下士,1952年前往士校補訓半年,之後歷任鍾山軍艦信號下士、四明軍艦信號下士、116號砲艇信號中士、高雄港防第一大隊信號上士、沅江艦信號上士等職。1980年1月1日海軍總部因員額過剩,經檢討後將楊秀列為依額退伍。
楊秀被押後,身上積蓄與祖傳紀念品均不知去向。雖獲無罪開釋並派職,但因涉此案的相關檔案亦跟隨而至,致使生活、行動均受到監視,長達二十餘年,身心受到迫害。
1999年4月楊秀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8月2日經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楊秀否認知悉毛却非有叛變情事,報案人謝恒及將彼等拘禁之申功慶等亦僅謂不敢決定彼等之思想,故予拘禁,對王暢初、楊秀等均未能提出附逆證據,既無法證明犯罪,應諭知無罪;惟其因涉叛亂案遭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信號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