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秀

楊秀(1927-),福建林森人。 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頌軍艦信號上等兵,美頌軍艦曾奉令由廣州航抵香港停泊,抵香港時艦長毛却非與楊滄活密謀將美頌軍艦交付匪方。毛却非分別召見該艦軍士長唐志陶、士兵申功慶及該艦警衛李國輝等,告以時局不佳表示將不返臺灣,徵詢彼等意見,唐志陶等密將此事報告該艦輪機長謝恒知悉。謝恒以毛却非等叛變情跡顯然無疑,乃召集申功慶等商議對策,先後將其與毛却非、葉宗茂、王暢初等20餘人拘禁。迨軍艦駛返臺灣基地,謝恒報稱毛却非賄賂參與叛變,其等有附逆嫌疑。1949年10月19日被羈押。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否認知悉毛卻非有叛變情事,報案人謝恒及將彼等拘禁之申功慶等亦僅謂不敢決定彼等之思想,故予拘禁,對其與王暢初等均未能提出附逆證據,既無法證明其犯罪,應諭知無罪;惟其因涉叛亂案遭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信號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