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啟森 ( 楊啓森)
- 楊啟森 ( 楊啓森) 男 1927年出生 湖南 灃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啟森,1924年生,男,湖南澧縣人。湖南省石門縣立中學畢業。1946年10月送家眷至南京後,經介紹入軍官大隊充兵。1947年5月軍官大隊結束,再經趙正昌介紹在第五補站充任上士文書,後調聯榮軍艦擔任上士文書。1949年3月改調美平艦,6月再調美頌軍艦,仍任上士文書。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1949年10月19日被捕,年25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事件發生時,士兵樂文亭持手槍喝令楊啟森起床,叫他到官廳裏面坐,後來申功慶上來,遭申功慶押至米庫,直到返回臺灣。
美頌艦返回左營後,自1949年11月23日開始在海軍總部軍法處法庭受審。由於楊啟森係於扣押後始知毛却非叛變,海軍總部軍法處認為謝恒記憶錯誤,且未有證據證明楊啟森有犯罪行為,故判決無罪。
2008年5月楊啟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0月4日經第五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通過補地之申請名單。楊啟森一共申請兩件案件之補償,第一案為楊啟森因叛亂嫌案,經前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兵籍表資料記載內容,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事件發生時,士兵樂文亭持手槍喝令楊啟森起床,叫他到官廳裏面坐,後來申功慶上來,遭申功慶押至米庫,直到返回臺灣。
美頌艦返回左營後,自1949年11月23日開始在海軍總部軍法處法庭受審。由於楊啟森係於扣押後始知毛却非叛變,海軍總部軍法處認為謝恒記憶錯誤,且未有證據證明楊啟森有犯罪行為,故判決無罪。
2008年5月楊啟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0月4日經第五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通過補地之申請名單。楊啟森一共申請兩件案件之補償,第一案為楊啟森因叛亂嫌案,經前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兵籍表資料記載內容,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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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軍委四階司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2日;限制人身自由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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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