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大鈞

萬大鈞,1928年生,男,南京人。抗戰勝利後加入江陰海軍練營接受入伍訓練,後入中央訓練團。結訓後先在美亨軍艦服務,後到毛却非擔任艦長的聯榮軍艦,因此與毛却非認識。毛却非調任美頌軍艦艦長後,於1949年將萬大鈞調至美頌艦,擔任輪機上士。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被捕時22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該案自1949年11月23日起在海軍總部法庭開始審訊。根據官方資料,萬大鈞與另一名美頌艦士兵崔乃彬於該艦到港後,曾拜訪過共產黨友人,對方也曾勸他們投共,並告知該艦艦長毛却非也打算在港換旗,將軍艦交給中共。
軍法處認為,萬大鈞與崔乃彬感情甚篤,美頌軍艦到香港後,萬大鈞每次上岸均與崔同行,並承認曾與崔乃彬共同訪友,則崔乃彬既然接受共產黨友人的投共勸告,復煽惑崔宗超叛變,且知毛却非叛變之事,則萬大鈞自無不知之理。其對於共方友人勸誘叛變之事,既未表反對,復一再維持聯絡,故其「不守本分」,已甚明確,雖對叛變未有積極行為,但認定萬大鈞接受煽惑,打算相機行事,當無疑義。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聽從煽惑不守紀律」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9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11月9日開釋。
1999年4月萬大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萬君與同案被告崔乃彬感情甚好,即臆測其知悉毛却非叛變情事,並聽從煽惑。又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資佐證。故本案難認確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輪機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聽從煽惑不守紀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