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大鈞

萬大鈞(1928-),江蘇南京人。 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頌軍艦輪機上士,美頌軍艦曾奉令由廣州航赴香港,裝運衛生器材返臺,其與崔乃彬於該艦到港後,曾過訪匪方之友,該友勸崔投匪,並告以該艦艦長毛却非擬在港於換旗將該艦交付匪方之事。崔乃彬返艦後,即煽惑同艦士兵崔宗超一同投匪。1949年10月20日被羈押。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聽從煽惑不守紀律」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11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與同案被告崔乃彬感情甚好,即臆測崔知悉毛卻非叛變情事,並聽從煽惑。又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資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輪機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聽從煽惑不守紀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