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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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如芝(1932-1956),女,新竹人,父親傅元孝在鐵路局新竹站站務組工作。1950年9月,傅如芝就讀新竹女中二年級,因涉及「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判刑,時年19歲。服刑期間又涉及「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於1956年判處死刑。 1950年被捕後,由新竹憲兵隊、臺北憲兵團、憲兵隊、情報處、保密局、到軍法處拘禁,隨後起訴。據官方檔案記載,1951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3399號判決,稱黎子松於1947年9月任教新竹縣立中學,1950年1、2月間組織「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經勸誘參加,曾在黎家中開會討論土改及時事問題,閱讀書刊,聽取左傾言論。傅由新竹女中幹事蔡高供給研讀《勞動問題》、《人類是怎樣造成的》等書刊,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據其弟傅祖慶回憶,某日學校派人通知傅如芝被捕,幾天後,有憲兵持槍到家中搜索,帶走一些書、筆記本。傅如芝受教師黎子松日記牽連被捕;同校教師蔡高雖不認識傅如芝,但因傅助還蔡所借《人類是怎樣造成的?》、《勞動問題》且記入日記,一併遭逮捕。周賢農稱,因黎子松介紹閱讀魯迅等中國三零年代小說、《觀察》等雜誌和開明書店出版書籍,黎則利用家庭訪問時間,聊及閱讀小說與時事。 1952年中,傅如芝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53年,「綠島再叛亂陳華等案」爆發,傅如芝為獄中受刑人(所謂新生),因受刑人秘密將報紙中的韓戰新聞並加分析抄錄文件遭截獲,引起獄方懷疑,4月14日新生訓導處展開全面搜查行動,連帶搜獲傅如芝手抄《論人民民主專政》小冊一本及文件多種,因而扣訊傅如芝、方宗英等人,調查傅如芝傳交方宗英閱讀《青年修養》等事。傅在審訊時否認參加組織。7月1日(也有8月間之說),新生訓導處將涉案之12名受刑人解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辦羈押。羈押期間,傅如芝與陳華通訊。11月間,保安處看守所內舉行嚴密搜查,搜獲陳華親書未送出數紙函件,另在傅如芝的熱水壺底搜出手抄之《中共鬥爭史綱要》、《社會進化史綱要》及《互相檢討批評總結》之小冊三本、與陳華通訊之函件、詩詞等文件。官方檔案稱說服傅如芝與陳華繼續通信,運用外役犯傳遞秘密通訊函件,掌握陳華等人陰謀,即移送軍法處審理。獄友張常美受訪表示,傅如芝案是遭受陳華牽累,特務並模仿傅如芝字跡寫信給陳華收到回信而使傅入案。 1954年4月8日,檢察官周濟良提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安律字第1421號起訴書,指傅如芝與陳華等21人「團結研究匪幫理論,意圖發展禍國方法,並於1953年10月1日在所中舉行加菜及互相檢討暨研究《鋼鐵是怎樣鍊成的》、《意志克服環境》等問題為紀念禮物」,於服刑期中危害政府執行業務並研究匪黨理論發展叛亂方案、慶祝偽國慶日,顯係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刑起訴。1954年7月4日,傅如芝在軍法處看守所押房申辯,搜到裁剪文章是獄方許可閱讀之中央文物供應社出版《反駁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部分內容,她僅隨意將部分內容夾在本子裡忘記取出,移送綠島時獲得通過,新生訓導處檢查時選出一部分拿走,並非故意保留。1954年9月24日傅如芝父親傅元孝寫信給保安司令嚴家淦請准探視未果。 1955年1月28日國防部理琦字第0210號公文之罪行描述傅如芝「密在保安處解押時與陳華多次通信被教育匪黨理論並受鼓勵反抗政府」,量刑「感化」,國防部長俞大維同意。1955年3月14日總統(府)(44)機秘(乙)第32-91號公文參軍長孫立人、秘書長張群擬同意量刑。5月6日總統蔣介石覆核批示不同意判決:「崔乃彬等十二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 官方檔案顯示改判及刑期加重過程,1955年7月10日經覆審合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復字第24號判決,以傅如芝1953年7月由新生訓導處解保安處看守所屢與陳華秘密通信,將陳華交《青年修養》傳與方宗英閱讀遭查獲,其「繼續叛亂活動」、「或則傳送匪書匪歌密函同黨案犯教育他人」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傅如芝與吳聲達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均沒收」、「《社會進化史》筆記三冊沒收」。1955年12月17日總統(府)(44)機秘(乙)第122-58號公文,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完成終審。1956年1月13日下午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張常美受訪表示,看守誆騙傅如芝有「特別接見」,傅交代將身上毛衣留給弟弟即走出牢房。傅如芝因依親生活,身後無財產可資查封,經新竹縣警察局(45)警三字2163號文呈報保安司令部1956年2月17日獲批「存候併辦」結案。 1999年11月傅祖桂、傅祖格、傅祖慶代表傅如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月19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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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新竹女子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