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竹櫻

本案為034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竹櫻(1932-1991),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新竹師範學校學生,黃竹櫻受其老師黎子松之勸誘,加入「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並曾參與會議討論土改及時事問題、接閱反動書刊、聽取灌輸左傾思想攻訐政府之言論教育。1950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11月28日開釋。03494申請案於1999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黃君自白與同案被告黎子松之供述為據,惟對其所參加之「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竹櫻(1932-1991),女,新竹縣人,1950年11月28日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時20歲,被捕時為立新竹師範學校學生。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美,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黃竹櫻之「犯罪事實」是,她在1950年元月間,被梨子松「勸誘」,參加其所組織之「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閱讀共黨書刊。 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有關黃竹櫻與鄭熙炳、張燦生、傅如芝三人之判決主文如下:「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 1960年11月4日,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呈軍法局轉呈參謀總長彭上將,以「叛亂犯黃竹櫻一名,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經前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其刑期至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屆滿。」「該犯經考核結果,思想已改正,言行郎好,總分為78分,可否於刑滿後飭具妥保,依法開釋,另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嚴加管教?」黃竹櫻在1960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11月28日開釋。 黃竹櫻之子魏德騏受訪時談到,黃竹櫻被關時,和辜嚴碧霞、林至潔(郭琇琮太太)關在一起。1961年後期被放出來,先在暖暖礦區做事,之後到新竹范律師那裡工作。透過當時國大代表侯女士認識她先生,出身情治系統,因侯代表及調查局程先生擔保才能結婚。黃竹櫻婚前有別的男友,但為了安全,和情治系統的人結婚;逢年過節管區警員會來拜年,像是定期追蹤管制,直到1981年以後,管區才沒再來。 1999年6月由其子魏德騏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新竹師範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