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賢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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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83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周賢農(1933-),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新竹中學學生,周賢農受教師黎子松勸誘加入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1950年12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12月1日刑滿後移撥勞動教育場所。195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03835申請案於1999年7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賢農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周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黎子松之供述為據,惟「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周賢農,1933年生,男,新竹市人,是家裡唯一男孩,有一妹妹。日治時代唸過新竹第二幼稚園和新富國民學校,中學唸新竹市立中學,高中讀省立新竹中學。1950年12月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時17歲。 周賢農是1950年12月2日於學校被捕,先被送到新竹憲兵隊,之後轉押臺北憲兵第四團部,在晚間他們一一被叫出去偵訊,問的內容是黎子松日記內記載的事,他沒有否認也沒有辯解,因那些內容都是事實。當時因年輕沒社會經驗,也不會撒謊。之後轉押情報處,然後是保密局,又轉送軍法處,直到判決為止。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美,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其「犯罪事實」是:被在新竹市立中學任教席的梨子松吸收,於1950年2月間加入「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閱覽「匪幫」書刊。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有關周賢農與鄭詩禮之判決主文如下:「鄭詩禮、周賢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七年,各褫奪公權五年。」 1952年3月,周賢農被送往綠島,先編入第十中隊,後編入第四中隊。他本應於1957年12月1日刑期屆滿釋放,但在11月底某日,被獄方叫去,要他說出周遭有哪些人對政府有過不滿的言行,只要說出一個,就可以讓他12月1日如期回家。他回說不知道,於是在刑期屆滿日過幾天,再被送往屏東外海小琉球繼續關押。在那裡被多關了1年5個多月,這裡原關重量級流氓或者是殺人犯,周賢農是頭批在這被關的政治犯;和綠島最大的不同是,軍官可以隨時隨地動手打人,每天從早到晚都是強制性的勞動。 1958年5月10日,周賢農從小琉球開釋回家,將近有一年都找不到工作,幸好她的大姑丈林山鐘開了一家「新鐘紡織公司」願意雇用他,5年以後到臺灣邵氏兄弟公司工作,之後和王子濤、隋宗清、王為清等共同創業,成立「臺灣銘板公司」,服務了35年後退休。 周賢農為什麼不能在1957年12月1日刑期屆滿日獲釋?據1957年11月2日,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呈軍法部覆判局轉呈參謀總長王上將,以「叛亂犯周賢農一名,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其刑期至四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執行屆滿。」「該周賢農一名,經考核結果,思想稍有改正,言行不正常,總分為50.5分,可否於刑滿後飭具妥保,依法開釋,另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嚴加管教?」 周賢農在1958年5月10日使獲釋放,數年後他曾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他被違法逾期羈押526日,希望請准以臺幣5千元折算一日。但未被接受。之後又向司法院冤獄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收到的回覆是,因「仍未悛悔改正,而被依前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續發交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亦非無故受羈押。顯見聲請覆議人並非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不符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力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之規定,不得請求賠償,因而駁回。」直到1999年8月24日,臺北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賠償。 周賢農在申請書中說,在全部審訊過程,根本未做過如判決書上所謂互相供證,也無法自請律師來辯護,雖有公設辯護人,但他根本不認識,怎能替人爭取權益? 1999年7月周賢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2001年8月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2022年6月1日,新竹高中第七十五屆畢業典禮中,頒發「名譽畢業證書」給70年前因白色恐怖無法順利在竹中畢業的周賢農和劉家東,並對其他受難校友致敬。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市立中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