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東

  • 劉家東 1933年出生 臺灣省 苗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家東(1933-1993),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中學學生,其曾由陳錢妹交其閱讀《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大眾哲學》等書籍等情。1952年9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匪徒接近,閱讀《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大眾哲學》等書籍,思想受有左傾毒素,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