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東
- 劉家東 男 1933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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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家東(1933-1993),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中學學生,其曾由陳錢妹交其閱讀《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大眾哲學》等書籍等情。1952年9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匪徒接近,閱讀《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大眾哲學》等書籍,思想受有左傾毒素,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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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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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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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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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