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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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賽慧(1926-1952),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09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技工,其經黃樹滋介紹參加叛亂組織,接受黃領導,並先後吸收王如梁、朱偉煌等參加組織等情。1950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與另案被告王如梁、朱偉煌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及如何從事叛亂活動均未予查證敘明,其縱有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集會,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工廠保全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95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