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煒煌
- 朱煒煌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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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4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朱煒煌(1928-2017),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人,朱偉煌等人先後經新竹地區工委會紡織支部書記劉賽慧吸收,加入匪工會或讀書會組織,經常集會研究匪黨主義。又曾介紹余榮清加入匪黨組織未果,嗣黃樹滋以小資產階級意識濃厚、興趣淡薄將其開除黨籍。1951年5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3年3月3日假釋。03248申請案於1999年6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朱偉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朱君之自白、同案被告王如梁之互證及另案被告劉賽慧、黃樹滋之供述為據,惟朱君於審理中否認介紹余榮清加入組織,且縱朱君曾介紹余榮清加入組織屬實,亦難認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朱煒煌(1928-2017)年生,男,新竹縣人,日治時代新竹住吉國校(民富國小前身)畢業,父親是作燈籠的師傅,家裡有兄姊各一,14歲時進入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作。1951年5月15日,因涉嫌參加劉賽慧組織的讀書會,在新竹紡織廠被調查局逮捕,時24歲;同時被捕的有楊水木和余榮清。同案的王如梁在5月11日上班時間已被捕,鍾色原本在紡織廠工作,後辭職到肥料廠,5月16日也在肥料廠被捕。 朱煒煌回憶,他和劉賽慧雖然同一公司,交往不算親密,就是平時上班見面一起聊些時勢,劉賽慧也不曾拿過書籍或什麼資料給他看,根本不像是讀書會。到底劉賽慧對社會主義共產思想了解多少,他不清楚,被捕後才得知劉賽慧在工廠裡另外還組一個工會。王如梁、楊水木、鍾色雖在同一公司工作,但每個人和劉賽慧都是單獨接觸,屬直線來往,彼此間互不認識。 1952年1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朱煒煌,指朱煒煌受劉賽慧煽惑,經其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參加集會,研讀反動書籍,惟因智識膚淺,迄未分派工作。1952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朱煒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判刑確定後,經新竹縣政府查報,其家除僅有日常生活用品外,並無其他財產,僅其父遺有房屋1棟,供其兄嫂姪等家屬居住。 朱煒煌被捕後,先被送到新竹少年監獄,6月9日改送臺北保安處(東本願寺)。9月23日又被送到軍法處。1952年3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788號被判無期徒刑。同年6月11日,在被送綠島服刑前,先被送到內湖國校小候船,6月20日送綠島,因遇到颱風,又在高雄港等4天,6月24日才到綠島。在綠島關了11年之後,1963年5月5日被送到泰源監獄。泰源事件後關在泰源監獄的人犯被送回綠島,之後管理趨於嚴格。1975年8月,曾向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聲請減刑,但被駁回。1983年3月3日,從綠島假釋,總共被關32年。回家後,他以前紡織廠老朋友問他:「你還正常嘛!」他回說:「沒失常的,才是不正常!」出獄後,換了很多工作,警察機關常到他住處查戶口。 1987年臺灣解嚴,據1987年7月14日(76)律行第052號「國防部減刑復權證明書」,朱煒煌被「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即回復其公權」,但他已經被關了32年。朱煒煌說:「這個帳到底要怎麼跟我算?人都已經出來了才減刑,你說好不好笑?」 1999年6月朱煒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朱煒煌(1928-2017)年生,男,新竹縣人,日治時代新竹住吉國校(民富國小前身)畢業,父親是作燈籠的師傅,家裡有兄姊各一,14歲時進入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作。1951年5月15日,因涉嫌參加劉賽慧組織的讀書會,在新竹紡織廠被調查局逮捕,時24歲;同時被捕的有楊水木和余榮清。同案的王如梁在5月11日上班時間已被捕,鍾色原本在紡織廠工作,後辭職到肥料廠,5月16日也在肥料廠被捕。 朱煒煌回憶,他和劉賽慧雖然同一公司,交往不算親密,就是平時上班見面一起聊些時勢,劉賽慧也不曾拿過書籍或什麼資料給他看,根本不像是讀書會。到底劉賽慧對社會主義共產思想了解多少,他不清楚,被捕後才得知劉賽慧在工廠裡另外還組一個工會。王如梁、楊水木、鍾色雖在同一公司工作,但每個人和劉賽慧都是單獨接觸,屬直線來往,彼此間互不認識。 1952年1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朱煒煌,指朱煒煌受劉賽慧煽惑,經其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參加集會,研讀反動書籍,惟因智識膚淺,迄未分派工作。1952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朱煒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判刑確定後,經新竹縣政府查報,其家除僅有日常生活用品外,並無其他財產,僅其父遺有房屋1棟,供其兄嫂姪等家屬居住。 朱煒煌被捕後,先被送到新竹少年監獄,6月9日改送臺北保安處(東本願寺)。9月23日又被送到軍法處。1952年3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788號被判無期徒刑。同年6月11日,在被送綠島服刑前,先被送到內湖國校小候船,6月20日送綠島,因遇到颱風,又在高雄港等4天,6月24日才到綠島。在綠島關了11年之後,1963年5月5日被送到泰源監獄。泰源事件後關在泰源監獄的人犯被送回綠島,之後管理趨於嚴格。1975年8月,曾向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聲請減刑,但被駁回。1983年3月3日,從綠島假釋,總共被關32年。回家後,他以前紡織廠老朋友問他:「你還正常嘛!」他回說:「沒失常的,才是不正常!」出獄後,換了很多工作,警察機關常到他住處查戶口。 1987年臺灣解嚴,據1987年7月14日(76)律行第052號「國防部減刑復權證明書」,朱煒煌被「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於主刑執行完畢,即回復其公權」,但他已經被關了32年。朱煒煌說:「這個帳到底要怎麼跟我算?人都已經出來了才減刑,你說好不好笑?」 1999年6月朱煒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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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紡織工廠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8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1年羈押,1952年判處無期徒刑,1983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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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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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