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色

  • 鍾色 1922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70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鍾色(1922-1998),臺灣臺南人。依(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工人,鍾色經新竹地區工委會紡織支部書記劉賽慧吸收加入工會及讀書會。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15日刑滿開釋。03705申請案於1999年7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鍾君參加「匪工會」及「讀書會」等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與另案被告劉賽慧之供述相符,為認定之依據;惟所謂「匪工會」及「讀書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鍾色(1922-1998),男,臺南縣人,根據偵訊筆錄他曾讀過3年書,判決書提到他是臺灣肥料公司的電氣工人。1947年冬,到新竹紡織工廠任技工,因涉嫌參加劉賽慧組織之讀書會,1951年5月16日被捕,時30歲,有妻子及兒女各一人。 1952年1月15日,鍾色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依(40)安澄字第0169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王如梁、朱煒煌、楊水木、余榮清是同案被告,其犯罪事實為:鍾色、楊水木、朱煒煌受劉賽慧之煽惑,在王如梁加入組織之前,即經劉匪介紹參加上開叛亂組織,有寫自傳,參加集會研讀反動書,惟因智識膚淺迄未分派工作。1952年5月16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鍾色「以參加叛亂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鍾色從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9月19日送保安處。1952年1月15日,被起訴,1952年5月16日,判決確定。執行監所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1961年5月15日刑期滿開釋。 1999年7月家屬鍾彩華、鍾彩鳳代表鍾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電氣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8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