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梁
- 王如梁 男 1924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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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如梁(1924-1952),男,新竹人,第一公學校畢業,由親戚介紹進入新竹紡織廠第一廠工作,負責機器維修保養。1951年5月11日,因涉嫌參加劉賽慧組織之讀書會而在紡織廠被逮捕,時28歲。1952年5月20日上午6時由憲兵第八團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是「新竹地區工委會紡織支部王如梁等案」5位涉嫌人中,唯一被判處死刑者。
根據官方資料,1952年1月15日,王如梁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依(40)安澄字第0169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楊水木、朱煒煌、鍾色、余榮清是同案被告,其犯罪事實為:「於1950年秋間,由已決犯劉賽慧吸收加入匪幫臺灣省工委會新竹支部叛亂組織後,奉劉匪之命,於同年吸收王添進參加其組織,直屬劉匪領導,與劉匪以不定期方式常在新竹紡織工廠或公園附近舉行會議,密謀發展工作。」同年5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定王如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王如梁被槍決後,經新竹縣政府查報,其家除僅有日常生活用品外,並無其他財產,其父雖遺有房屋一棟,但由其兄嫂姪等家屬居住。
據遺孀李金雀女士表示,其夫何以被捕,她一無所知,結婚兩年多,不曾見過丈夫看什麼書,怎麼就被說是思想犯?在〈自白書〉中王如梁說到:「我對共產好壞,我是實在不知道!」但他還是以參加共黨、意圖叛亂被槍決。
王如梁死後,親友們皆恐懼,不敢到他家。李金雀需獨自撫養孩子李德燦,那時一個婦人帶小孩想要外出作工,很不容易。李德燦回憶說,其母一方面要照顧他,又要幫人洗衣服賺錢養家,非常辛苦。他出社會找工作倒未遭遇到什麼問題,只是家庭的黑資料一直跟著他,管區那裡都有存檔。他認為父親的判決書只寫參加讀書會而已,這哪能算是匪諜的罪證?據同案的朱煒煌說,王如梁不識字,想寫信回家時,就會拿明信片從隔壁房伸手過來請他幫他,寫好再寄回家。他被槍決那日,走出牢房就喊:「最後的勝利是我們的!」就只留下這句話。
1999年4月其子李德燦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30日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8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如梁(1924-1952),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人,王如梁經劉賽慧吸收加入匪工會或讀書會組織,分別受劉君領導,經常在劉君家等處集會研究匪黨主義,復又介紹其兄王添進加入匪黨組織。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5月20日執行死刑。0189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如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另案被告劉賽惠互供屬實,據以論科;惟該「匪工會」及「讀書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難認其參加「讀書會」後,並介紹其兄王添進參加,即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本案為018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如梁(1924-1952),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人,王如梁經劉賽慧吸收加入匪工會或讀書會組織,分別受劉君領導,經常在劉君家等處集會研究匪黨主義,復又介紹其兄王添進加入匪黨組織。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5月20日執行死刑。0189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如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另案被告劉賽惠互供屬實,據以論科;惟該「匪工會」及「讀書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難認其參加「讀書會」後,並介紹其兄王添進參加,即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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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8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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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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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