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燦

李德燦(1912-),男,廣東省信誼縣人,被捕時57歲,於醫院擔任額外組員。 李德燦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十一期步科,參與八年對日抗戰,歷任排長、連長、營長、團附、參謀等職務。 日本戰敗投降後,被選入南京中央訓練團監察官訓練班,接受中美式之監察訓練,結業後,出任為監察業務人員。 1960年12月15日與郭春霞結婚,薪津數為530元。 1961年任職第二軍研究發展室中校研究員,1962年11月「奉命假退」,閒居年餘,1965年3月9日任職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今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額外組員,等級薪額為委派一級支薪230元。 8月1-3日參加輔導委員會在臺灣省立師範大學第二考場舉辦的五十四年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乙等), ,雖試用合格,卻未依規定補實, 因收入微薄,生活清苦,以致與其妻分居,當局認為李德燦因此不滿政府。 憲兵司令部奉令偵查,新竹縣自1968年3月至1969年7月間,連續發現同一筆跡之反動黑函13件,經當地情治單位組成「新民專案」偵辦,由憲兵司令部派駐新竹之直屬調查二隊負責軍事單位眷區偵查工作,經發現李德燦可疑,1969年10月22日約談進行偵訊。 李德燦初訊堅不吐實,調查二隊向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申請搜索票,在李嫌住所搜得其親筆書就不滿現狀之反動文字多份:1.「自招無能政府,無能官。」2.「某軍閥將軍權交與其愛兒,結果把國家弄得一塌糊塗。」3.「天怒人怨,山崩地裂,一片汪洋,這是甚麼玩意,就是老天懲罰你,要老百姓反抗你,因為你做得太過火了,派沈之岳來害大專學生,失縱了廿餘人,派趙聚玉[鈺]來殺退伍軍人,失蹤了三百餘人,鹽價漲了五分之二,所以幫兇的經濟部長陶聲洋逃到外國去,都逃不掉一條生命。」李德燦承認書寫反動黑函。 李德燦涉嫌連續投寄反動黑函,10月23日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以涉嫌重大予以羈押禁見。 11月19日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書,因非軍人在戒嚴區域內犯懲治叛亂條例,不論身份,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普通法院並無審判權。 11月20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將案件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辦,11月21日李德燦被移送到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羈押。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其罪嫌尚欠具體明確,故將「透過輔導會將其安插於外島或其他適當單位促其自新,惟被告精神有欠正常,有保護之必要,簽奉核定將李員即日釋交職訓總隊代為保護,以待輔導會派員領回。」 1970年3月2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作出(59)輔久字第3798號令,依法讓李德燦於1月10日起復職。4月1日經竹東榮民醫院派員將李德燦領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始准予開釋, 4月7日辦理離職手續,4月20始收到離職證明書,待備妥離職手續文件,4月30日才前往花蓮玉里。 調職到玉里榮民醫院(今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報到約半年後做健康檢查,醫師說要「住院」,住了一年多,雙腿都麻了,適逢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崇良蒞臨醫院視察,久別重逢,就當面請求調往別處,以免強迫住院,結果辦理退休,1973年2月1日生效。 住玉里榮民醫院病房期間,原縮衣節食所存四萬元,亦被玉里榮民醫院提取,屢催不還。 解嚴後,李德燦本人則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比照冤獄賠償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1999年4月1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作出86年度賠字第10號決定,李德燦前後被非法羈押161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1999年4月1日李德燦本人亦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 2000年3月13日補償基金會第1屆第13次董事會開會審核,因並非《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件,決議不予補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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