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燦

本案為0038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德燦(1912-),廣東信誼人。0038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3月13日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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