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水木

楊水木,1930年生,男,新竹人,國民學校畢業。家裡除父母外,尚有一位弟弟。曾任大峯汽車公司技工,1949年8月到新竹紡織工廠修理部工作,因涉嫌參加劉賽慧組織之讀書會,於1951年5月15日被捕,時22歲。 1952年1月15日,楊水木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依(40)安澄字第0169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王如梁、朱煒煌、鍾色、余榮清是同案被告,官方認定楊水木、朱煒煌、鍾色受劉賽慧之煽惑,在王如梁加入組織之前,即經劉介紹參加叛亂組織,有寫自傳,參加集會研讀反動書籍,惟未分派工作。1952年5月16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楊水木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楊水木是在1951年5月15日被羈押,1966年5月14日被開釋,執行監所是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楊水木回憶說,他在1949年進臺灣工礦公司工作,因是新進員工,作業不熟,常向維修班長劉賽慧請教,完全是工作上的接觸,並無勾結叛亂情事。1951年5月15日他被捕,先被押送至新竹少年監獄,6月9日送保安處,9月23日送軍法處,偵訊時都是法官自己寫口供,他根本看不懂寫的是什麼,最後還是被押上手印。當她母親得知他被判15年重刑,積憂成疾不久就去世。家裡生活陷入困境,連買菜錢都没。1966年5月他獲釋後,警察常常來找麻煩,以至於找不到好的工作。 1999年4月楊水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大峯汽車公司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8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