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榮清

本案為0509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余榮清(1926-1994),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人,余榮清受朱煒煌介紹加入匪黨組織未果,並經朱介紹與黃樹滋談話時發覺朱、黃係匪黨,但礙於友情未告密檢舉。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5月15日刑期結束。05091申請案於2000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書,認定余榮清明知黃樹滋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黃樹滋之陳述為據,惟被告始終否認明知黃樹滋、朱煒煌為匪諜,且原判決對於認定朱煒煌、黃樹滋叛亂犯身分之具體事證,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余榮清(1926-1994),男,新竹縣人,未就學,新竹紡織工廠修理工人,因涉嫌參加劉賽慧組織之讀書會,1951年5月27日被捕,時26歲。 1952年1月15日,余榮清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依(40)安澄字第0169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王如梁、朱煒煌、楊水木、鍾色是同案被告,其犯罪事實為:余榮清明知劉賽慧、朱煒煌、黃樹滋為匪,不告密檢舉。1952年5月16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788號判決書,余榮清「明知為匪諜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 據與余榮清同案之朱煒煌對此案回憶透露,他和黃樹滋雖曾見過面,但不曾和他說過話。涉及本案的人,如王如梁被槍決,朱煒煌自己被判無期徒刑,鍾色被關十年,余榮清則是什麼都不知道,也被判知情不報,處2年徒刑。他們的死活,都是根據黃樹滋的自白。 余榮清於1951年5月27日被捕,1952年1月15日起訴,1952年5月16日由國防部核定覆判確定,並發監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3年5月15日刑滿獲釋。 2000年5月由子女余陞祥、余寶珠代表余榮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紡織工廠修理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8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