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偉

朱偉(1920-1976),浙江黃岩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公職人員,其涉叛亂案。1957年5月10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57年11月7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朱希聖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處分不起訴後保釋,則朱君經處分不起訴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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