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添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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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添進(1918-1952),男,新竹人,日治時代讀過工業學校。其配偶為曾金柳,育有子女5名。1951年5月11日,因為涉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的「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蕭清安等案」(《匪案彙編2》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涉嫌參加共黨組織被捕,當時他是鐵路局新竹機務段修理匠,年齡34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王添進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經匪劉賽慧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王添進又介紹許炳桐、曾仁根參加匪幫,並將匪《經濟危機》一書閱讀後交予許炳桐傳閱」,未具體求刑。 據1952年1月10日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指王添進於1950年6月,由在逃之劉賽慧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並吸收許炳桐、曾人根(在逃)等二人,加入組織,同為一小組,由王任小組長,而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四人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生活外均沒收。1952年3月26日四人同赴刑場槍決。 臺灣省工委會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蕭清安等案共槍殺5人,只要自首供出其他人就可活命,如葉榮富、王顯明被抓後,自新後都供出他人。王添進和鄭秋徒一樣,都不願意供出其他人。王添進在1951年9月11日接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訊時,他表示不認識林佳楓,也沒有吸收黨員。劉賽慧曾對他說,有本日本工業技術研究的書,請他參加研究。劉賽慧曾把《四大家族》、《經濟危機》放在他家,雖然看過,但不懂其中意思。王添進被槍決之後,整個家庭生計由其配偶曾金柳負責,當時最大的兒子13歲,須外出打零工以幫助家用,最小的女兒因扶養困難,只好送人領養。由於家庭破裂,兒女無法得到很好的教育,長達數十年時間,戶口名簿被以紅字特別標明,家裡的人常被傳喚到派出所問話,男孩在當兵期間受到特別關注,出社會後在工作及婚姻上,也受到莫名的干擾。 2000年8月王德雄、王德明等人代表王添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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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40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添進(1918-1954),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機務段修理匠,王添進由劉賽慧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並吸收許炳桐、曾仁根加入組織,同為一小組,由王任小組長。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9月17日執行死刑。05403申請案於2000年8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添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之自白及證人王顯明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指王君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機務段修理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