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炳桐
- 許炳桐 男 1920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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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60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炳桐(1920-1995),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機務段修理匠,許炳桐由王添進介紹參加匪幫組織。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5月10日刑滿開釋。03607申請案於1999年7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及目的,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許炳桐(1920-1995),男,新竹市人,公學校畢業,家有7口人,鐵路局新竹機務段修理匠。1951年5月11日,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被捕,當時32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許炳桐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為「由王添進介紹參加匪幫,王添進並將匪「經濟危机」一書閱讀後交予其傳閱」。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許炳桐之「犯罪事實」:「許炳桐於1950年夏,由王添進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王添進同一小組。」判決主文云:「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不滿本案之判決,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1年9月10日,許炳桐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之偵訊時承認他在1950年秋因王添進邀請而參加讀書會。王添進曾拿一本《世界危機》給他看,但是看不懂。他和王添進、曾仁根,並沒有所謂的三人同一小組,更沒有所謂的在6個月後可以成為正式匪黨黨員的說法,完全沒有這回事。 許炳桐被捕後,他的太太獨自扶養4個年幼子女,家中常常陷入三餐不繼的窘境。許炳桐在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63年5月10日刑滿獲釋,執行監所為臺灣省警備司令部新生訓導處。1995年4月病逝。 1999年7月許呂悅、許山源等人代表許炳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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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許炳桐(1920-1995),男,新竹市人,公學校畢業,家有7口人,鐵路局新竹機務段修理匠。1951年5月11日,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被捕,當時32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許炳桐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為「由王添進介紹參加匪幫,王添進並將匪「經濟危机」一書閱讀後交予其傳閱」。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作出(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許炳桐之「犯罪事實」:「許炳桐於1950年夏,由王添進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王添進同一小組。」判決主文云:「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不滿本案之判決,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1年9月10日,許炳桐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之偵訊時承認他在1950年秋因王添進邀請而參加讀書會。王添進曾拿一本《世界危機》給他看,但是看不懂。他和王添進、曾仁根,並沒有所謂的三人同一小組,更沒有所謂的在6個月後可以成為正式匪黨黨員的說法,完全沒有這回事。 許炳桐被捕後,他的太太獨自扶養4個年幼子女,家中常常陷入三餐不繼的窘境。許炳桐在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63年5月10日刑滿獲釋,執行監所為臺灣省警備司令部新生訓導處。1995年4月病逝。 1999年7月許呂悅、許山源等人代表許炳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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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機務段修理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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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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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