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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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波(1925-1952),男,新竹人,公學校畢業,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相關案件曾分兩次判決,執行兩次槍決。第一次是「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蕭清安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四人先被槍決;之後案子再審,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楊波在此次判決由原判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改判死刑。 1951年10月17日,楊波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其「被控犯行」如下:「經匪幹王顯明介紹加入朱毛匪幫,閱讀匪黨書籍,並在蕭清安家參加開會,受王匪領導」,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中,楊波之「判決主文」如下:「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犯罪事實」如下:「楊波於1949年9月間,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閱讀匪黨書籍,與王顯明、蕭清安同一小組,並在蕭清安家開會一次。」 判決上呈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在1952年3月15日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 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重新判決,楊波之「判決主文」如下:「楊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7月24日被槍決。 楊波的同事陳傳枝回憶說,楊波個性很豪爽,他被槍決時,兒子楊金土才5歲,從小他的母親鄭梅就一再告誡他,不能和別人結拜,不要在外談論政治。楊金土7歲時,母親改嫁。初中時開始工作,學辦桌。管區常常藉故到家裡調查,甚至他的兒子當兵時,也因為家庭背景而被刁難。一直到臺灣解嚴,楊金土當上里長後,管區才沒有再到他家。楊波的同事蔡宗霖說,楊波他們根本不知道甚麼組織,調查局的人就說他是「絞怪」,不肯說,他很冤枉。 1999年5月鄭梅、楊金土代表楊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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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