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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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79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波(1925-1952),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檢車人員,楊波在鐵路局新竹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鐵路機務段小組,在蕭清安家開會一次,並擔任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7月24日執行死刑。02798申請案於1999年5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楊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顯明、黃禎之供述為據,惟楊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波(1925-1952),男,新竹人,公學校畢業,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相關案件曾分兩次判決,執行兩次槍決。第一次是「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蕭清安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四人先被槍決;之後案子再審,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楊波在此次判決由原判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改判死刑。 1951年10月17日,楊波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其「被控犯行」如下:「經匪幹王顯明介紹加入朱毛匪幫,閱讀匪黨書籍,並在蕭清安家參加開會,受王匪領導」,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中,楊波之「判決主文」如下:「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犯罪事實」如下:「楊波於1949年9月間,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閱讀匪黨書籍,與王顯明、蕭清安同一小組,並在蕭清安家開會一次。」 判決上呈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在1952年3月15日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 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重新判決,楊波之「判決主文」如下:「楊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7月24日被槍決。 楊波的同事陳傳枝回憶說,楊波個性很豪爽,他被槍決時,兒子楊金土才5歲,從小他的母親鄭梅就一再告誡他,不能和別人結拜,不要在外談論政治。楊金土7歲時,母親改嫁。初中時開始工作,學辦桌。管區常常藉故到家裡調查,甚至他的兒子當兵時,也因為家庭背景而被刁難。一直到臺灣解嚴,楊金土當上里長後,管區才沒有再到他家。楊波的同事蔡宗霖說,楊波他們根本不知道甚麼組織,調查局的人就說他是「絞怪」,不肯說,他很冤枉。 1999年5月鄭梅、楊金土代表楊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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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