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標
- 陳榮標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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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72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榮標(1923-),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新竹站火車司機,陳榮標由匪幹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並先後開會兩次,研究《黨的手冊》及《開國文獻》等問題。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5月10日刑期結束。02723申請案於1999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僅依陳君自白為依據,惟閱讀書籍應屬思想層次問題,且原判決中亦載,「被告等參加組織後,雖有集會之事實,但所討論僅係屬教育性質,尚無積極叛亂之行為……」,難認陳君有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榮標,1923年生,男,苗栗竹南人,竹南公學校畢業,家有10口人。鐵路局新竹站火車司機,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於1951年5月11日被捕,時年29歲。 1951年5月11日,陳榮標在臺灣鐵路局新竹站開會時,被不明便衣人員控制行動,隨即送往臺北保安司令部拘押,陳榮標表示偵訊期間被以各種非人道手段逼迫認罪,雖經他本人極力否認,但還是不被採信。9月1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陳榮標的偵訊紀錄,指他在1949年冬因林逢祥介紹參加讀書會。曾參加兩次,一次在陳榮標家,一次在陳傳枝家。由林逢祥主講,討論共產黨問題。 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進行判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陳榮標被控「陳傳枝、陳榮標,均於1949年冬,由在逃之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研究共黨問題,先後開會兩次。」陳榮標與陳傳枝、楊波、李彥青等四人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 判決上報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1952年3月15日核示「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查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 1952年5月20日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重新判決,除原先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在第一次判決中已被判處死刑者除外,楊波亦遭判處死刑。陳榮標與陳傳枝、李彥青的刑期,由原先的有期徒刑12年,改為15年。 陳榮標於1952年4月20日判決確定後,於同年7月25日移送新生訓導處,1966年5月10日於臺東武陵外役監獄刑滿釋放。服刑期間,父母雙亡,無法親臨送終,為其畢生最大之遺憾。 1999年5月陳榮標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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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陳榮標,1923年生,男,苗栗竹南人,竹南公學校畢業,家有10口人。鐵路局新竹站火車司機,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於1951年5月11日被捕,時年29歲。 1951年5月11日,陳榮標在臺灣鐵路局新竹站開會時,被不明便衣人員控制行動,隨即送往臺北保安司令部拘押,陳榮標表示偵訊期間被以各種非人道手段逼迫認罪,雖經他本人極力否認,但還是不被採信。9月1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陳榮標的偵訊紀錄,指他在1949年冬因林逢祥介紹參加讀書會。曾參加兩次,一次在陳榮標家,一次在陳傳枝家。由林逢祥主講,討論共產黨問題。 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進行判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陳榮標被控「陳傳枝、陳榮標,均於1949年冬,由在逃之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研究共黨問題,先後開會兩次。」陳榮標與陳傳枝、楊波、李彥青等四人因「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 判決上報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1952年3月15日核示「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查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 1952年5月20日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重新判決,除原先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在第一次判決中已被判處死刑者除外,楊波亦遭判處死刑。陳榮標與陳傳枝、李彥青的刑期,由原先的有期徒刑12年,改為15年。 陳榮標於1952年4月20日判決確定後,於同年7月25日移送新生訓導處,1966年5月10日於臺東武陵外役監獄刑滿釋放。服刑期間,父母雙亡,無法親臨送終,為其畢生最大之遺憾。 1999年5月陳榮標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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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新竹站火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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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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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