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案

在國家安全局編印《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中,計收82案,其中第28案是「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此案以鐵路局新竹站員工為主要受難者,該案雖以「王顯明」為首,但後來王顯明自首,並沒有受到刑責處分。張炎憲、許明薰、陳鳳華、楊雅慧訪問整理的《風中的哭泣:五○年代新竹政治案件》上冊中,將本案稱為「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案」。這裡暫以「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案」來稱本案。
1951年10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涉案人,以(40)安澄字第4010號函提起公訴,起訴書中列有:楊波、蕭清安、李彥青、黃禎、余火珠、鄭秋徒、陳傳枝、陳榮標、王添進、許炳桐、莊豔聰、林國欽、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蕭杜寶珠等16人「被告等因叛亂案件,業經復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依1952年1月10日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涉案者蕭清安等16人之「犯罪事實」指稱:「蕭清安於1949年11月間,經業已自首之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小組,擔任匪徒王顯明、林佳楓間之聯絡,並先後吸收余火珠、杜清鏜等二人加入組織,派余火珠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余火珠於1950年2月間,經蕭清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曾奉蕭清安之命,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口頭報告蕭清安一次。王添進於1950年6月,由在逃之劉賽慧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並吸收許炳桐、曾人根(在逃)等二人,加入組織,同為一小組,由王任小組長。鄭秋徒於1949年11月間,在鐵路局新竹站內經林佳楓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陳傳枝、陳榮標為一小組,鄭曾在林佳楓家參加開會,並書寫反動標語,迨林佳楓逃匿後,復由其擔任小組負責人。楊波於1949年9月間,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閱讀匪黨書籍,與王顯明、蕭清安同一小組,並在蕭清安家開會一次。黃禎於1949年冬,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每月繳納黨費1元。李彥青於1949年冬,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初未應允,嗣王改變方法,對李彥青談時事,並予人民專政等書,令其閱讀,始克成功,參加後曾開會一次。陳傳枝、陳榮標,均於1949年冬,由在逃之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研究共黨問題,先後開會兩次。許炳桐於1950年夏,由王添進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王添進同一小組。蕭杜寶珠,為蕭清安之妻,曾知其夫加入匪黨,而不告密檢舉。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林國欽與蕭清安、余火珠等,交誼甚厚,來往密切,事為內政部調查局偵悉,將蕭清安等16名,一併捕解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蕭清安等16名之「判決主文」如下:「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蕭杜寶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
本案在上呈總統府之後,總統蔣介石在1952年3月15日克瑞字第1428號代電中核示:「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3月26日,被判處死刑的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蕭清安等四名,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在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於第一次判決中被判處死刑,並被執行槍決之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2年5月20日,以(41)安潔字第1684號重新判決本案,判決主文如下:「楊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褫奪公權十年。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蕭杜寶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上述重判,值得留意的有如下幾項:1、楊波原被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改判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2、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原被處「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褫奪公權十年」。4、黃禎、許炳桐,原被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加重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5、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原被判「均無罪」,改判為「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1952年7月24日,楊波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楊波之被槍殺,是本案處決人犯的第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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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1.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楊波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88。

    2.國防部軍法局,〈蕭清安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03/203。

    3.國家安全局編,1961,〈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226、230。臺北:國家安全局。

    4.張炎憲、許明薰、陳鳳華訪問,陳鳳華整理,2003,《風中的哭泣(上):五○年代新竹政治案件》,新竹:新竹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