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青

李彥青,1929年生,男,苗栗竹南人,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家有6口人。十六、十七歲時在鐵路局新竹檢車段,1951年23歲時奉調到高雄栓車段任檢車員。同年5月13日,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被捕,當時23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李彥青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當時未應允,嗣王匪改變方法,對李彥青談時事,並予以人民民主專政等書令其閱讀使接近組織,嗣經林佳楓在蕭清安家與李接談後,准其參加外圍組織,於不記日期在蕭清安家參加開會一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有關李彥青與陳傳枝、陳榮標、楊波之「判決主文」為:「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李彥青的「犯罪事實」如下:「李彥青於1949年冬,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初未應允,嗣王改變方法,對李彥青談時事,並予人民專政等書,令其閱讀,始克成功,參加後曾開會一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原判決之核示:「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 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新判決,有關李彥青與陳傳枝、陳榮標之「判決主文」云:「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由原來的「有期徒刑12年」,調整為「有期徒刑15年」。 1951年9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李彥青進行偵訊透露:在1949年冬,先是王顯明邀他參加讀書會,他未參加。王顯明曾讀「匪書」給他聽,他也不知道是甚麼書。他根本「不知道王顯明、蕭清安是共黨」,也否認蕭清安叫他去「調查竹南軍情」,之前在保安處那麼說,是「因怕打,所以亂說,希望早天能回去」。因他在被捕的當天晚上,在新竹鐵路警察局受審問時,被拳打腳踢,被打耳光,要他多講,這樣才可以早一點放回去。因此,他承認自己參加王顯明介紹的匪幫組織,而且謊編同案被告莊艷聰亦有參加,事後才發現自己的無知,害人又害己。 1995年6月21日,在接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訪談時,李彥青也表示:「共產主義為何物,本人實在茫然不如」,「亦絕未參加過匪黨組織」,「被捕時刑警叫我供出的越多人越好,越能早日獲得釋放。無知的我,不但亂講話,並且糊里糊塗的連自己亦被出賣了」。 1999年5月李彥青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高雄栓車段檢車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