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傳枝
- 陳傳枝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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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32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傳枝(1923-),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新竹機務段火車司機,陳傳枝由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並先後開會兩次,研究「黨的手冊」及「開國文獻」等問題。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5月10日刑滿開釋。05323申請案於2000年7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傳枝參加叛亂組織,僅有陳君之供述及其自白書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傳枝(1923-2013),男,苗栗竹南人,竹南公學校高等科畢業。1939年11月進鐵道部訓練所,結訓後派鐵道部新竹機務段,從司爐開始實習,後擔任火車駕駛員。1951年5月11日,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在新竹火車站的月臺上被調查人員逮捕,時年29歲。 1951年10月17日,陳傳枝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被控犯行」為:「經匪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由林逢祥領導,每月繳納黨費一元五角,並參加開會兩次」。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進行判決,(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主文:「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其犯罪事實是:「陳傳枝、陳榮標,均於1949年冬,由在逃之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研究共黨問題,先後開會兩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之量刑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 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陳傳枝之判決改為:「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十年。」陳傳枝由原來的「有期徒刑12年」,加重為「15年」。 陳傳枝因參加讀書會而被捕,他回憶說,讀書會的聚會和當時歷史背景有直接關係,參加讀書會的人大多是關心社會。戰後為了生活,過去又是受日本教育,少有機會閱讀中文書籍,尤其像他們開火車這種工作又比較特殊,上班時間不固定,同事之間常在工作之餘,在宿舍聊天,交換讀書心得,「那時並沒有想到讀書會其實是組織的發展基礎」。同時強調,當時參加讀書會的人,平常都很用功,忠於職務,待人做事都很正派的人。 陳傳枝於1951年5月11日被捕,先送新竹少年監獄看守所羈押近一個月,端午節那天轉送臺北市保安處,8月間移送軍法處看守所,1952年4月20日經被判有期徒刑15年,7月間移監綠島新生訓導處,1965年底移監泰源監獄,1966年5月11日刑滿出獄。陳傳枝回憶說:在綠島待了13年多,人生最黃金的時段都在綠島,「綠島可以說是我的第二個故鄉」。刑滿出獄後,人事已非,也無法回鐵路局工作,只好轉行開計程車,警察會一天到晚來調查。 2000年7月陳傳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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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陳傳枝(1923-2013),男,苗栗竹南人,竹南公學校高等科畢業。1939年11月進鐵道部訓練所,結訓後派鐵道部新竹機務段,從司爐開始實習,後擔任火車駕駛員。1951年5月11日,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在新竹火車站的月臺上被調查人員逮捕,時年29歲。 1951年10月17日,陳傳枝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被控犯行」為:「經匪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由林逢祥領導,每月繳納黨費一元五角,並參加開會兩次」。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進行判決,(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主文:「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其犯罪事實是:「陳傳枝、陳榮標,均於1949年冬,由在逃之林逢祥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林逢祥領導,研究共黨問題,先後開會兩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之量刑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 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陳傳枝之判決改為:「陳傳枝、陳榮標、李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十年。」陳傳枝由原來的「有期徒刑12年」,加重為「15年」。 陳傳枝因參加讀書會而被捕,他回憶說,讀書會的聚會和當時歷史背景有直接關係,參加讀書會的人大多是關心社會。戰後為了生活,過去又是受日本教育,少有機會閱讀中文書籍,尤其像他們開火車這種工作又比較特殊,上班時間不固定,同事之間常在工作之餘,在宿舍聊天,交換讀書心得,「那時並沒有想到讀書會其實是組織的發展基礎」。同時強調,當時參加讀書會的人,平常都很用功,忠於職務,待人做事都很正派的人。 陳傳枝於1951年5月11日被捕,先送新竹少年監獄看守所羈押近一個月,端午節那天轉送臺北市保安處,8月間移送軍法處看守所,1952年4月20日經被判有期徒刑15年,7月間移監綠島新生訓導處,1965年底移監泰源監獄,1966年5月11日刑滿出獄。陳傳枝回憶說:在綠島待了13年多,人生最黃金的時段都在綠島,「綠島可以說是我的第二個故鄉」。刑滿出獄後,人事已非,也無法回鐵路局工作,只好轉行開計程車,警察會一天到晚來調查。 2000年7月陳傳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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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新竹機務站火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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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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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