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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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19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清安(1924-1952),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蕭清安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小組,擔任王顯明、林佳楓間之聯絡,並先後吸收余火珠、杜清鏜等人加入組織,並派余金火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26日執行死刑。02196申請案於1999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為蕭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蕭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互證為據,惟蕭君參加叛亂組織吸收他人參加,縱屬實在,亦尚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清安(1924-1952),男,新竹人,竹南公學校畢業,1948年與杜寶珠結婚,當時為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翌年女兒出世。蕭清安的同事及結拜兄弟王顯明經常往來蕭家,1951年3月11日下午蕭清安及王顯明同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蕭清安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遭逮捕,時年28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蕭清安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經匪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由林佳楓領導開會三次,曾擬吸收余火珠及妻弟杜某未果,又匪王顯明於吸收李彥青參加匪幫,蕭清安先為調查並曾代表王顯明與匪林佳楓聯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蕭清安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同被判處死刑者還有余火珠、王添進和鄭秋徒3人。 該判決書稱:蕭清安於1949年11月經已經自首的王顯明介紹,參加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小組,並擔任王顯明、林佳楓之聯絡人,後來先後吸收余火珠、杜清鏜二人加入組織。余火珠於1950年2月經蕭清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奉蕭清安之命調查新竹站內駐軍情形,口頭報告蕭清安一次。1952年3月26日,蕭清安與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人同被槍決。 同案涉案人之一的蕭杜寶珠,是蕭清安的妻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據蕭杜寶珠回憶,在她丈夫蕭清安被捕後,她先被帶到臺北刑警大隊,後轉到東本願寺,還帶著才1歲多的小女兒,在刑警大隊、東本願寺待了93天,因生病被帶到外頭看醫生,之後被釋放。當時她甚麼都不知道,也沒有看到判決書,直到後來才知道自己當初被判1年徒刑,罪名是知匪不報。甚至蕭清安被槍決,她也不知道,也沒有看到判決書。依當時任職於鐵路局新竹檢車段的蔡宗霖說:鐵路局被槍決的人,都很冤枉,蕭清安根本不知道麼組織,當然說不出來。 1999年5月蕭錦隆、蕭杜寶珠等人代表蕭清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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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