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杜寶珠
- 蕭杜寶珠 女 1929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19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杜寶珠(1929-),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業家務,蕭杜寶珠為蕭清安之妻,曾知其夫加入匪黨而不檢舉。1951年6月1日被偵訊。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1951年8月30日保釋。02193申請案於1999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蕭杜寶珠明知其夫蕭清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蕭君於刑警總隊自白為據;惟蕭君於審判中否認其已明知其夫蕭清安參加匪幫,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蕭杜寶珠,1929年生,女,新竹人,1951年被捕時23歲。曾讀夜校3年。1948年與蕭清安結婚,翌年生下1女,因生活清苦,幫人做衣服以供家用。據其本人口述,她的先生蕭清安生活單純,偶而他在檢車段的結拜兄弟王顯明會來家裡。1951年3月11日下午,蕭清安與王顯明同時被捕。過了一個月左右,蕭杜寶珠被帶到臺北刑警大隊,之後再送至東本願寺,總共93天才被放回。當時她身懷六甲,還帶著才1歲4個月大的女兒。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對蕭杜寶珠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明知蕭清安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進行判決,蕭杜寶珠「判決主文」說:「蕭杜寶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她的「犯罪事實」如下:「蕭杜寶珠,為蕭清安之妻,曾知其夫加入匪黨,而不告密檢舉。」 判決書上報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在1952年3月15日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查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蕭杜寶珠維持原判。之所以能夠緩刑,係「因其夫已伏法,子在襁褓,乏人撫育,衡情酌處有期徒刑1年,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緩刑2年。」 蕭杜寶珠被拘期間,隨帶1歲多的小女兒入所,據警衛大隊第二中隊上尉中隊長蔡士祺1951年6月23日報告稱,「現該犯無奶,小孩無法吃飯,日夜飢餓啼哭」,「擬請准予撥發伍拾元購買牛奶,供養該犯女孩,可否之處?敬乞核示。」蕭杜寶珠被羈押期間,單獨住一房,女兒一直帶在身邊,因怕她哭,蕭杜寶珠被允許走出關押她的房間,只是不能和其他人說話。她曾被叫去問,有沒有想起蕭清安看過的書,她沒讀過多少書,事實上她甚麼也不知道。 蕭杜寶珠在其夫蕭清安被槍斃後,一手擔起家計,獨自扶養兒女,幫人家做衣服,一直做了30多年,兒子讀大學時,警察常去房東那邊調查,女兒在銀行上班,警察也是每個月會去調查。 1999年5月蕭杜寶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蕭杜寶珠,1929年生,女,新竹人,1951年被捕時23歲。曾讀夜校3年。1948年與蕭清安結婚,翌年生下1女,因生活清苦,幫人做衣服以供家用。據其本人口述,她的先生蕭清安生活單純,偶而他在檢車段的結拜兄弟王顯明會來家裡。1951年3月11日下午,蕭清安與王顯明同時被捕。過了一個月左右,蕭杜寶珠被帶到臺北刑警大隊,之後再送至東本願寺,總共93天才被放回。當時她身懷六甲,還帶著才1歲4個月大的女兒。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對蕭杜寶珠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明知蕭清安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進行判決,蕭杜寶珠「判決主文」說:「蕭杜寶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她的「犯罪事實」如下:「蕭杜寶珠,為蕭清安之妻,曾知其夫加入匪黨,而不告密檢舉。」 判決書上報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在1952年3月15日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查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蕭杜寶珠維持原判。之所以能夠緩刑,係「因其夫已伏法,子在襁褓,乏人撫育,衡情酌處有期徒刑1年,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緩刑2年。」 蕭杜寶珠被拘期間,隨帶1歲多的小女兒入所,據警衛大隊第二中隊上尉中隊長蔡士祺1951年6月23日報告稱,「現該犯無奶,小孩無法吃飯,日夜飢餓啼哭」,「擬請准予撥發伍拾元購買牛奶,供養該犯女孩,可否之處?敬乞核示。」蕭杜寶珠被羈押期間,單獨住一房,女兒一直帶在身邊,因怕她哭,蕭杜寶珠被允許走出關押她的房間,只是不能和其他人說話。她曾被叫去問,有沒有想起蕭清安看過的書,她沒讀過多少書,事實上她甚麼也不知道。 蕭杜寶珠在其夫蕭清安被槍斃後,一手擔起家計,獨自扶養兒女,幫人家做衣服,一直做了30多年,兒子讀大學時,警察常去房東那邊調查,女兒在銀行上班,警察也是每個月會去調查。 1999年5月蕭杜寶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