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國鍊

本案為0321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國鍊(1924-),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蕭國鍊等人與匪諜王顯明組織兄弟會,為拜把兄弟,宗旨為每遇婚喪大事,互相幫忙,每年中秋節聚會乙次。1951年5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8月2日交付感化。1955年11月25日感化開釋。03211申請案於1999年6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國鍊與匪諜王顯明、共同被告楊波等人,誼屬兄弟或相交至好,其思想難免受其影響,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國鍊,1924年生,男,新竹人,公學校畢業,鐵路局新竹檢車分段檢車員,家有9口人。1951年5月14日,在新竹機務段因結拜兄弟會事被逮捕,時年28歲,被控在1946年因楊波介紹參加「兄弟會」,該會成員共有10人。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對蕭國鍊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蕭國鍊係兄弟會會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提出判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蕭國鍊之「判決主文」云:「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蕭國鍊等之「犯罪事實」如下:「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蕭國鍊等之判決主文為:「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1952年6月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蔣介石,指蕭清波、蕭國鍊等「叛亂罪證,雖均不足,然與匪諜王顯明、蕭清波、楊波等,誼屬結盟,交好至篤,思想難免受其薰染」。 蕭國鍊自1951年5月14日被逮補,1952年5月20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之後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2年8月2日移送臺北縣土城鄉生產教育實驗所,至1955年11月25日,「受感化教育期滿成績及格」,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安字一七三八號令准予結訓,而獲釋放。 1999年6月蕭國鍊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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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