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江
- 楊清江 男 1926年出生 197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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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70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清江(1926-1977),臺灣桃園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楊清江等與王顯明、蕭清安組織兄弟會,即所謂拜把兄弟,其宗旨為每遇婚喪大事互相幫忙,每年中秋敘會一次,無政治意味。。1951年5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8月2日交付感化。1955年11月25日開釋。04707申請案於2000年1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清江與自首匪諜王顯明、同案楊波等人,誼屬兄弟或相交至好,其思想難免受其影響,而予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清江(1926-1977),男,桃園人,公學校畢業,鐵路局臺北檢車員。1946年因蕭清波介紹而參加兄弟會。1951年5月14日,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在家被捕,時年26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對他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楊清江係兄弟會會員」,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提出判決,(41)安潔字第1684號楊清江與蕭清波、蕭國鍊、莊豔聰、林國欽等人之判決主文云:「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楊清江等之之犯罪事實如下:「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有關蕭國鍊與蕭清波與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等人判決:「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1952年6月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蔣介石,指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等「叛亂罪證,雖均不足,然與匪諜王顯明、蕭清波、楊波等,誼屬結盟,交好至篤,思想難免受其薰染」。 據楊清江配偶楊陳碧鳳在〈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中說,楊清江於1951年5月14日深夜被鐵路警員帶走,過了幾天才被通知拘禁在臺北,她曾探監過1次。後來聽說被關在新店,但不確定,也無法探監。過了許久才收到楊清江寫信回家說被關到綠島,要管訓3年,之後又移監臺北縣土城鄉生產教育實驗所,她曾帶孩子去探監過幾次,直到1955年結訓。據〈戒嚴時期叛亂犯(感訓新生)申請案判決(裁定)單位暨感訓時間一覽表〉,楊清江被感訓的時間是1952年8月2日至1955年11月25日。 2000年1月楊陳碧鳳、楊貴松等代表楊清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楊清江(1926-1977),男,桃園人,公學校畢業,鐵路局臺北檢車員。1946年因蕭清波介紹而參加兄弟會。1951年5月14日,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在家被捕,時年26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對他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楊清江係兄弟會會員」,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提出判決,(41)安潔字第1684號楊清江與蕭清波、蕭國鍊、莊豔聰、林國欽等人之判決主文云:「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楊清江等之之犯罪事實如下:「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有關蕭國鍊與蕭清波與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等人判決:「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1952年6月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蔣介石,指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等「叛亂罪證,雖均不足,然與匪諜王顯明、蕭清波、楊波等,誼屬結盟,交好至篤,思想難免受其薰染」。 據楊清江配偶楊陳碧鳳在〈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中說,楊清江於1951年5月14日深夜被鐵路警員帶走,過了幾天才被通知拘禁在臺北,她曾探監過1次。後來聽說被關在新店,但不確定,也無法探監。過了許久才收到楊清江寫信回家說被關到綠島,要管訓3年,之後又移監臺北縣土城鄉生產教育實驗所,她曾帶孩子去探監過幾次,直到1955年結訓。據〈戒嚴時期叛亂犯(感訓新生)申請案判決(裁定)單位暨感訓時間一覽表〉,楊清江被感訓的時間是1952年8月2日至1955年11月25日。 2000年1月楊陳碧鳳、楊貴松等代表楊清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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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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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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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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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