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清波
- 蕭清波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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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31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清波(1926-),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蕭清波與王明顯、蕭清安組織兄弟會,即所謂拜把兄弟,其宗旨為每遇婚喪大事互相幫忙,每年中秋敘會一次。1951年5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8月2日交付感化。1955年11月25日感化開釋。0131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君所參加之兄弟會,其中王顯明等與匪黨有關,其相交至好,言談間思想難免受影響,核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清波,1926年生,男,新竹竹南人,曾讀過臺北初級工業補習學校,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1951年5月14日,在臺北車站因兄弟會事被捕。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蕭清波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蕭清波係兄弟會會員」,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提出判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有關蕭清波與蕭國鍊等人之「判決主文」云:「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蕭清波等之「犯罪事實」如下:「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核示說:「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重新判決,有關蕭清波、蕭國鍊等之判決主文為:「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在1952年6月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蔣介石,指蕭清波、蕭國鍊等「叛亂罪證,雖均不足,然與匪諜王顯明、蕭清波、楊波等,誼屬結盟,交好至篤,思想難免受其薰染」。1951年9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蕭清波進行偵訊透露,他參加兄弟會是蕭清安找他的,成員共有10人,兄弟會指的結拜兄弟,「互相幫助」的意思,並沒有政治意圖。 據國家人權博物館藏館藏《補償案件相關檔案:蕭清波卷》〈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案件申請書〉,蕭清波呈述他被感化的經過如下:1951年5月14日,臺北鐵路局刑警到臺北檢車段將他逮捕,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被關禁約10個月,再送新店軍法處看守所5個月,又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接受感訓教育,1955年10月結訓,之後回鐵路局高雄檢車段復職。前後被感訓了4年又5個月。 1999年4月蕭清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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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蕭清波,1926年生,男,新竹竹南人,曾讀過臺北初級工業補習學校,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1951年5月14日,在臺北車站因兄弟會事被捕。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蕭清波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蕭清波係兄弟會會員」,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此案提出判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有關蕭清波與蕭國鍊等人之「判決主文」云:「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蕭清波等之「犯罪事實」如下:「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核示說:「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重新判決,有關蕭清波、蕭國鍊等之判決主文為:「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在1952年6月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蔣介石,指蕭清波、蕭國鍊等「叛亂罪證,雖均不足,然與匪諜王顯明、蕭清波、楊波等,誼屬結盟,交好至篤,思想難免受其薰染」。1951年9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蕭清波進行偵訊透露,他參加兄弟會是蕭清安找他的,成員共有10人,兄弟會指的結拜兄弟,「互相幫助」的意思,並沒有政治意圖。 據國家人權博物館藏館藏《補償案件相關檔案:蕭清波卷》〈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案件申請書〉,蕭清波呈述他被感化的經過如下:1951年5月14日,臺北鐵路局刑警到臺北檢車段將他逮捕,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被關禁約10個月,再送新店軍法處看守所5個月,又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接受感訓教育,1955年10月結訓,之後回鐵路局高雄檢車段復職。前後被感訓了4年又5個月。 1999年4月蕭清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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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檢車段檢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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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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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