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欽

林國欽,1928年生,男,苗栗竹南人,讀過初中,家有4口人,鐵路局新竹火車站行李司事。1951年5月18日,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在新竹車站被捕,當時24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林國欽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匪首王顯明以互助為名組織兄弟會,嗣以王顯明參加匪幫後,該兄弟會遂變為匪黨外圍,林國欽係兄弟會會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106號對本案進行判決,其「犯罪事實」為:「林國欽與蕭清安、余火珠等,交誼甚厚,來往密切。」判決主文云:「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均無罪。」 1952年3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本案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之後,本案在1952年5月20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新判決,林國欽與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等人由原先之「無罪」,改判為「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1952年6月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蔣介石,指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豔聰、林國欽等「叛亂罪證,雖均不足,然與匪諜王顯明、蕭清波、楊波等,誼屬結盟,交好至篤,思想難免受其薰染」。林國欽自述云,他在1946年間在鐵路局加入國民黨;雖認識蕭清安,也認識余火珠,但沒有加入兄弟會。林國欽的父親是苗栗縣議會議員林秋芳,透過時為內政部常務次長的蔣渭川,請江天柱協助,蔣渭川在其所投之名片後面寫道:「天柱吾兄惠鑒:苗栗縣議員林秋芳氏公子林國欽被涉事件,在有可能範圍,希能關照幫助,使其水落石出清白其身,是所至盼。二、廿六。」林國欽具有國民黨黨員身分及蔣渭川的出面協助,有助於從此案脫身。 據林國欽1999年4月14日之陳述:他於1951年5月18日,在新竹火車站行李房被鐵路警察新竹派出所員警逮捕,扣押臺北數個治安機關,1952年5月間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交付感化3年,旋被押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約兩年後被解送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直到1955年12月才被釋放。依〈戒嚴時期叛亂犯(感訓新生)申請案判決(裁定)單位暨感訓時間一覽表〉,他接受感訓的時間是,1952年8月2日至1955年12月7日。 1999年4月林國欽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臨時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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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火車站行李司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4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