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艷聰 (莊豔聰)

  • 莊艷聰 (莊豔聰) 1925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艷聰,又名莊豔聰,1925年生,男,新竹人,初中畢業,苗栗縣政府辦事員。1951年5月14日,因涉嫌參加共黨被捕,當時27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莊艷聰提起公訴,同案被提起公訴的還有:楊波、蕭清安、李彥青、黃禎、余火珠、鄭秋徒、陳傳枝、陳榮標、王添進、許炳桐、林國欽、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蕭杜寶珠等15人。本案在1952年1月10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其「犯罪事實」為「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艷聰等四人,均於1946年間與王顯明、蕭清安等組織兄弟會,每年中秋節敘會一次。」「判決主文」:「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艷聰、林國欽,均無罪。」經上呈總統蔣介石後,對本案之判決不滿意,於1952年3月15日核示:「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重判本案,莊艷聰等改判如下:「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艷聰、林國欽,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莊艷聰之涉案,他自己的了解是源於他在1946年參加兄弟會;1952年6月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蔣介石,指蕭清波、蕭國鍊、楊清江、莊艷聰、林國欽等「叛亂罪證,雖均不足,然與匪諜王顯明、蕭清波、楊波等,誼屬結盟,交好至篤,思想難免受其薰染」。莊艷聰在1948年加入中國國民黨,曾參與黨務工作,可能因此得以「交付感化」結案有關。 1999年5月31日,莊艷聰在其〈受裁判事實陳述書〉中透露,案發時他突然被刑警強迫帶走,先帶到鐵路警察局,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押禁,然後就因參加兄弟會被起訴,判刑後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至1956年1月24日,由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釋放。依其收到之(45)生訓字0109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學員結訓證明書〉及〈戒嚴時期叛亂犯(感訓新生)申請案判決(裁定)單位暨感訓時間一覽表〉,其接受「感化教育」的時間,從1952年8月2日至1956年1月14日,以後他就可以「恢復國民應盡義務及應享權利與正當職業」了。 1999年6月莊艷聰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政府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無罪,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8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