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艷聰

  • 莊艷聰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新竹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艷聰(1925-),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苗栗縣政府辦事員,其等與王顯明、蕭清安組織兄弟會,即所謂拜把兄弟,該組織宗旨為每遇婚喪大事互相幫忙,每年中秋敘會一次。1951年5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8月2日交付感化。1956年1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1年10月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自首分子王顯明、同案被告楊波等人,屬兄弟或相交至好,其思想難免受其影響,應予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政府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8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