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禎

本案為0475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禎(1923-1965),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16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黃禎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1951年5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5月12日刑滿開釋。04753申請案於2000年1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禎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黃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禎(1923-1965),男,苗栗後龍人,公學校畢業,家有12口人,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1951年5月13日,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支部楊波等案」(《匪案彙編2》中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被捕,時年29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對黃禎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諜組織,每月繳黨費一元」,未具體求刑。1952年1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本案做出判決,有關黃禎的判決主文為:「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黃禎的犯罪事實如下:「黃禎於1949年冬,在鐵路局新竹車站,經王顯明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每月繳納黨費1元。」 上述判決上呈總統府後,總統蔣介石在1952年3月15日核示云:「除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等四名死刑照准外,察陳傳枝、陳榮標、楊波、李彥青等四名,黃禎、許炳桐二名,均經匪教育後再加入匪黨組織,由楊波一名兼任匪收集黨費及聯絡等工作,所有此部分,均發還嚴為復審。除蕭杜寶珠緩刑,暨蕭清波五名無罪,為何如此判決?並應查報。又本案被告,悉數鐵路方面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其直接主官及保證人等,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 1952年5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1684號對本案做出重新判決,除之前蕭清安、余火珠、王添進、鄭秋徒在第一次判決中已被判處死刑者除外,原被判處有期徒刑者,全部被加重刑責,黃禎的判決如下:「黃禎、許炳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官方認定黃禎之「參加匪幫組織」,指的是1949年冬王顯明邀請他參加的讀書會。1951年9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黃禎進行偵訊透露,曾每月納2元買書;另外他被指涉參加1946年蕭清安發起的兄弟會,純屬結拜性質,並無共黨情事。黃禎在1963年獲釋,同年5月16日設籍苗栗縣後龍鎮,1965年4月10日病逝。 2000年1月黃木水、黃洪茶等人代表黃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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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