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火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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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78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余火珠(1929-1952),臺灣新竹人。依(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新竹站報務員,余火珠經蕭清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曾奉蕭清安之命調查鐵路局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向蕭清安口頭報告一次。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26日執行死刑。04781申請案於2000年1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余火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余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蕭清安之供述為據,惟余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及將鐵路局新竹站內情形報告蕭清安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余火珠(1929-1952),男,新竹人,小學畢業,家有7口人;任職鐵路局新竹站報務員,負責打電報。1950年5月間,經鐵路局新竹站檢車員蕭清安介紹參加讀書會。1951年5月15日,因牽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蕭清安等案」(《匪案彙編2》列為匪臺灣省工委會新竹鐵路支部王顯明等叛亂案)被捕,時年23歲。 1951年10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提起公訴,其「被控犯行」如下:「經匪蕭清安介紹以讀書會為名參加匪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未具體求刑。 據1952年1月10日的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106號判決,余火珠與蕭清安、王添進、鄭秋徒共同被控「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余火珠之「犯罪事實」是:1950年2月經蕭清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奉蕭清安之命調查新竹站內及駐軍等情形,口頭報告蕭清安一次。1952年3月26日,余火珠與王添進、鄭秋徒、蕭清安等四人一同被槍決。 1951年9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余火珠進行偵訊時,他當場否認蕭清安曾要他到竹南調查軍情,而之前在保安處之所以承認,是因為他曾在鐵路警察局被毒打,轉保安處後,因怕再被打,且警察局的人叫他要這麼說,只好「將錯就錯」下去。同案涉案人陳傳枝在2000年10月間接受訪談時透露,余火珠當時負責打電報,只是局內一般通訊業務,不是對國際的通訊,後來卻被判死刑。在被關押期間,余火珠在十七房,陳傳枝在十九房,兩房相對。余火珠曾苦笑著對陳傳枝說:「看這個情勢,鄭秋徒、王添進、蕭清安和我,我們四個要去餵馬(指馬場町執行槍決)了!」雖然當時只是玩笑話,最後他們4人真的都被槍決。林佳楓事後也回憶說,余火珠等人之被槍決,是國民黨殺雞儆猴的一種手段,因運務段參加地下組織的人很少,為了讓運務段的人害怕,所以刻意這樣做。余火珠未婚無配偶及子嗣。 2000年1月余火才、余火灶代表余火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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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新竹站報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