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鵬雲

何鵬雲(1928-1981),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5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工人,其與同廠管理員麥木火、會計楊清枝及工人陳水土、鄭火炎、何鵬雲等,結為兄弟會。因該廠工人叛亂犯劉賽慧供述認麥木火等有匪諜嫌疑,先後逮送軍事檢察官偵查,何鵬雲叛亂罪嫌事證不足。1951年8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5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何鵬雲叛亂罪嫌事證不足,經判決無罪等情,則何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