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枝

楊清枝(1924-2003), 男,臺灣新竹縣人,國小畢業, 臺灣省訓練團會計系畢業,曾任臺灣紡織業接管委員會辦事員, 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會計, 1951年涉入臺灣工礦公司新竹紡織廠案被捕,時年約27歲。 1951年8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警衛大隊會同新竹諜報組、內政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進入司新竹紡織廠聯合逮捕麥木火、楊清枝14位。 新竹紡織廠案是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在新竹地區活動遭清查所引發。 1950年11月,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紡織支部書記劉賽慧因涉案遭逮捕, 根據劉賽慧的供詞,指控麥木火、楊清枝等人是共產黨份子,組織「兄弟會」吸收鄭火炎等11人,該組織為共產黨外圍團體,時常談論共產主義,並企圖破壞工廠, 並指出楊清枝利用會計職務之便,將公款借用給兄弟會使用。 經調查局2個月反覆調查,全案並無實質「匪嫌」活動具體證據,楊清枝等皆否認參與共產黨組織, 且調查局未能掌握任何有效線索。 1952年4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做出(41)安潔字第1554號判決,判決楊清枝無罪。 判決指出,楊清枝與麥木火、陳水土、鄭火炎、何鵬雲等人所組成之「兄弟會」,乃臺灣民間習俗中結義互助之形式,目的在於婚喪或發生事故時可以相互幫忙,並非叛亂或匪諜組織。 雖然劉賽慧於遭捕後供稱兄弟會曾聚會討論時事、企圖破壞工廠生產, 惟其指控多因工作衝突積怨而生,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 同時多名廠內主管、員工及駐衛警證詞,均證實兄弟會在廠內並無罷工、怠工或破壞生產之情事,且無從事匪諜活動之跡象。 判決書並引用中國國民黨新竹紡織廠區黨部之報告,指證楊清枝言行並無不規, 因此判定楊清枝無罪。 楊清枝於1952年5月31日獲釋, 6月即向工廠申請復職照准。 楊清枝依法聲請冤獄賠償,2000年2月29日,士林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字第6號決定書,認定楊清枝於1951年8月14日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至1952年5月31日獲釋,前後共計291日。並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冤獄賠償法》認其聲請具有理由,准予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羅文婷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