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高

本案為0250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高(1925-),浙江平陽人。依(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新竹女子中學幹事,蔡高曾先後研讀《勞動問題》及《人類是怎樣造成的》等左傾書籍,並交與傅如芝閱覽。1950年12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訓。1955年8月6日感訓開釋。02507申請案於1999年5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高研讀左傾書籍,思想不正,應予發交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高,1925年生,男,浙江平陽人。1950年12月2日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於新竹女子中學被新竹憲兵隊逮捕,時27歲。被捕時是新竹女子中學總務處幹事。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有關蔡高的「犯罪事實」是:「蔡高為新竹女中幹事,於民國卅八年下半年,曾先後將《勞動問題》、《人類是怎樣造成的》等書,交與曾美容看,事經憲兵第四團查獲。」 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有關蔡高判決主文如下:「蔡高,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2月13日,國防部批達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指示云:「蔡高一名,應明令感訓期間為二年。」 蔡高被判決感訓後,解往火燒島新生訓導處,之後又轉押臺北縣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至1955年8月9日開釋。為什麼「應明令感訓期間為二年」,但期滿之後仍未能如期獲釋?據國防部參謀總長周一級上將四十三年五月十日(43)清准字第(660)號令云:「新生蔡高一名,感訓期間既經屆滿,並據該部新生訓導處考核,其思想已改正,所請結訓一節應予照准;惟仍須轉飭,切實遵照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嚴加管教。」蔡高自1950年12月2日被捕,至1955年8月9日為止,前後受羈押感訓為期共4年8個月又8天。 1999年5月蔡高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2001年8月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新竹女子中學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暨未依法開釋限制人身自由2年8月5日,總計4年8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