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熙炳
- 鄭熙炳 男 1922年出生 1980年卒 臺灣 花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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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51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熙炳(1922-1980),臺灣花蓮人。依(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修車廠試用工務員,鄭熙炳與羅吉月為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同級生,受羅吉月吸收及領導加入朱毛匪幫組織,經常集會並調查同學思想,企圖吸收黨徒擴大組織,並作攻擊政府之反宣傳。1950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04514申請案於1999年11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熙炳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傅煒亮等之供述為據,惟對鄭君參加之「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熙炳(1922-1980),男,花蓮市人,臺北公路局修車廠工務員。1950年11月30日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時30歲。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美,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有關鄭熙炳之犯罪事實是:鄭熙炳於1949年12月間,與傅煒亮、張燦生二人,由在逃羅吉月之介紹,加入共黨小組,受羅吉月之領導,經常集會。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有關鄭熙炳與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之判決主文如下:「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鄭熙炳於1960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 據鄭熙炳遺孀陳秀娥說,鄭熙炳被捕之前,和她已有婚約,鄭熙炳被囚綠島期間,她經常匯款,以濟其所需。獲釋後鄭熙炳回花蓮家,工作並不順利。與陳秀娥婚後轉到臺中王田,從黑手做起,生活十分艱苦,更換過不少工作,之後到臺北安正鐵工廠工作。因受白恐影響,鄭熙炳身心遭受重傷。1979年底醫院檢查被誤診為胃病,1980年3月,病情加劇,59歲辭世。陳秀娥為使一雙子女順利完成學業,不得不向親友告貸。 1999年11月18日,其妻陳秀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鄭熙炳(1922-1980),男,花蓮市人,臺北公路局修車廠工務員。1950年11月30日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時30歲。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美,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有關鄭熙炳之犯罪事實是:鄭熙炳於1949年12月間,與傅煒亮、張燦生二人,由在逃羅吉月之介紹,加入共黨小組,受羅吉月之領導,經常集會。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有關鄭熙炳與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之判決主文如下:「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八年。」鄭熙炳於1960年11月29日刑滿開釋。 據鄭熙炳遺孀陳秀娥說,鄭熙炳被捕之前,和她已有婚約,鄭熙炳被囚綠島期間,她經常匯款,以濟其所需。獲釋後鄭熙炳回花蓮家,工作並不順利。與陳秀娥婚後轉到臺中王田,從黑手做起,生活十分艱苦,更換過不少工作,之後到臺北安正鐵工廠工作。因受白恐影響,鄭熙炳身心遭受重傷。1979年底醫院檢查被誤診為胃病,1980年3月,病情加劇,59歲辭世。陳秀娥為使一雙子女順利完成學業,不得不向親友告貸。 1999年11月18日,其妻陳秀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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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修車廠試用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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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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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