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
發生於1950年11月的「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在國家安全局編印之《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中,標為〈匪「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黎子松、傅煒亮等叛亂案〉。新竹市政府出版之《風中的哭泣:五○年代新竹政治案件》,稱為「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有關此案之檔案,主要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中的〈傅煒亮等叛亂案〉,這裡以「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來稱本案。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傅煒亮等叛亂案〉中提及:朱毛匪幫省工委會新竹銅鑼支部傅煒亮等3名,及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黎子松等8名一案,業經訊結。可見〈傅煒亮等叛亂案〉本身,是由兩個案合併而成立,涉案者有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傅煒奇、曾美容、蔡高等11人。
據1950年12月27日,臺灣憲兵司令部憲兵司令黃珍吾呈周至柔總長報告,該部憲兵第四團於11月27日在新竹市破獲共諜組織及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一案,計先後捕獲共諜傅煒亮、鄭熙炳、張燦生、黎子松、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劉賽慧、曾美容、蔡高等11名;搜獲傅煒亮收發報機各1架,共黨文件11種,共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據傅煒亮、鄭熙炳、張燦生等供述,1949年12月間,由其臺灣大學同學羅吉月吸收參加共黨,受羅吉月指揮,傅煒亮一面又參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受黎子松領導,於每晚抄收匪北平新華社及莫斯科廣播,分別轉交羅吉月、黎子松;並將其自己之另1架短波收音機,及油印機1架,捐贈羅吉月。羅吉月是共產黨徒。新竹地委竹南區共諜份子。
據黎子松供述,於1939年曾在粵東游擊隊加入共產黨,任連政訓員六個月,後自動脫離。1947年來臺,任教新竹中學,1949年冬組織「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吸收學生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劉賽慧、曾美容、蔡高等入盟,常在傅煒亮所開之興中書店,及黃竹櫻、傅如芝家中舉行座談會,討論土改及社會問題,灌輸共產思想,準備策應解放臺灣而工作。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曁左傾書籍142本,日記9本,身分證8張,學生證3張,卷3宗,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美,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知匪不報之傅煒奇,因被捕時間較其他人稍晚,到1951年6月底,才被納入本案涉嫌人名單中。而原被起訴之劉賽慧,他「因被告於公判時,經本部保安處查有參加匪新竹紡織支部組織,擔任工作情事,與破獲之匪工委會重整後臺共同一組織,有併案訊辦必要。該被告既已另有參加叛亂組織嫌疑,關於知匪不報部分,應予撤回起訴。」
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40)安潔字第3399號主文如下:「傅煒亮、黎子松,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鄭詩禮、周賢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曾美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1,褫奪公權1年。傅煒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蔡高,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獲案收報機2架,變電器1架,擴音器1架,耳聽器1部,發報機1架,匪幫文件11種,匪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均沒收。」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英蒞庭執行職務,審判官為殷敬文。附帶得提的是:在此判決書中,對劉賽慧與羅吉月,亦有如下之交代:「又案內被告劉賽慧一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覺有其他犯罪,另行偵辦,予以撤回在案,應免置議,合併敘明。在逃之羅吉月一名,後緝獲另結。」
1951年12月13日,國防部批達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傅煒亮等叛亂案之判決,指示云:「本案除曾美容一名,應改處徒刑五年,蔡高一名,應明令感訓期間為二年外,餘犯所有罪行均准照簽擬辦理。」1951年12月19日上午6時,傅煒亮與黎子松,被憲兵第八團於臺北市水源刑場執行槍決。他們被槍決後,由極樂殯儀館負責收屍,之後傅煒亮遺體由家屬領回,黎子松遺體因無家屬在臺,轉送國防醫學院,3個月後仍無人認領,予以解剖實驗。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傅煒亮等叛亂案〉中提及:朱毛匪幫省工委會新竹銅鑼支部傅煒亮等3名,及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黎子松等8名一案,業經訊結。可見〈傅煒亮等叛亂案〉本身,是由兩個案合併而成立,涉案者有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傅煒奇、曾美容、蔡高等11人。
據1950年12月27日,臺灣憲兵司令部憲兵司令黃珍吾呈周至柔總長報告,該部憲兵第四團於11月27日在新竹市破獲共諜組織及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一案,計先後捕獲共諜傅煒亮、鄭熙炳、張燦生、黎子松、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劉賽慧、曾美容、蔡高等11名;搜獲傅煒亮收發報機各1架,共黨文件11種,共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據傅煒亮、鄭熙炳、張燦生等供述,1949年12月間,由其臺灣大學同學羅吉月吸收參加共黨,受羅吉月指揮,傅煒亮一面又參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受黎子松領導,於每晚抄收匪北平新華社及莫斯科廣播,分別轉交羅吉月、黎子松;並將其自己之另1架短波收音機,及油印機1架,捐贈羅吉月。羅吉月是共產黨徒。新竹地委竹南區共諜份子。
據黎子松供述,於1939年曾在粵東游擊隊加入共產黨,任連政訓員六個月,後自動脫離。1947年來臺,任教新竹中學,1949年冬組織「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吸收學生鄭詩禮、周賢農、黃竹櫻、傅如芝、劉賽慧、曾美容、蔡高等入盟,常在傅煒亮所開之興中書店,及黃竹櫻、傅如芝家中舉行座談會,討論土改及社會問題,灌輸共產思想,準備策應解放臺灣而工作。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曁左傾書籍142本,日記9本,身分證8張,學生證3張,卷3宗,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陳美,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知匪不報之傅煒奇,因被捕時間較其他人稍晚,到1951年6月底,才被納入本案涉嫌人名單中。而原被起訴之劉賽慧,他「因被告於公判時,經本部保安處查有參加匪新竹紡織支部組織,擔任工作情事,與破獲之匪工委會重整後臺共同一組織,有併案訊辦必要。該被告既已另有參加叛亂組織嫌疑,關於知匪不報部分,應予撤回起訴。」
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40)安潔字第3399號主文如下:「傅煒亮、黎子松,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鄭詩禮、周賢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曾美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一1,褫奪公權1年。傅煒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蔡高,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獲案收報機2架,變電器1架,擴音器1架,耳聽器1部,發報機1架,匪幫文件11種,匪諜日記及左傾書刊百餘本,均沒收。」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英蒞庭執行職務,審判官為殷敬文。附帶得提的是:在此判決書中,對劉賽慧與羅吉月,亦有如下之交代:「又案內被告劉賽慧一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覺有其他犯罪,另行偵辦,予以撤回在案,應免置議,合併敘明。在逃之羅吉月一名,後緝獲另結。」
1951年12月13日,國防部批達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傅煒亮等叛亂案之判決,指示云:「本案除曾美容一名,應改處徒刑五年,蔡高一名,應明令感訓期間為二年外,餘犯所有罪行均准照簽擬辦理。」1951年12月19日上午6時,傅煒亮與黎子松,被憲兵第八團於臺北市水源刑場執行槍決。他們被槍決後,由極樂殯儀館負責收屍,之後傅煒亮遺體由家屬領回,黎子松遺體因無家屬在臺,轉送國防醫學院,3個月後仍無人認領,予以解剖實驗。
- 1.國家安全局編,1961, 《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150–157。臺北:國家安全局。
2.張炎憲、許明薰、陳鳳華、楊雅慧等作,2003, 《風中的哭泣(上):五○年代新竹政治案件》,頁27-105。新竹:新竹市政府。
3.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傅煒亮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