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曾美容 (曾美容)
- 黃曾美容 (曾美容) 女 1934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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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35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美容(1934-),又名為黃曾美容,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曾美容為黎子松之學生,時相接近,受黎子松灌輸左傾思想,收閱反動書刊,並受寄藏左傾書籍等情。1950年12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後復經國防部改判有期徒刑1年。1952年2月13日奉准調役。05358申請案於2000年8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曾美容明知黎子松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黃曾君為共同被告黎子松之學生,時相接近,故其思想受黎君影響;且僅以曾君之自白與黎子松之供述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而黃曾君是否明知黎子松等為匪諜著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曾美容,1934年生,女,新竹市人,又名黃曾美容。家裡除父母外,有兩個哥哥,一個弟弟。1950年12月2日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時17歲。 曾美容表示當時因為初中畢業,待在家中幫忙,並準備升學事宜。因為喜歡閱讀文藝書籍,向國文老師黎子松借書回家閱讀,對大同盟等組織情勢毫不知情。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有關曾美容之「犯罪事實」如下:「曾美容與梨子松亦屬師生,時相接近,梨子松曾對之灌輸左傾思想,並將反動畫刊一批寄存該曾美容家中。」 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曾美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但到了同年12月13日,國防部批達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傅煒亮等叛亂案之判決,指示云:「本案除曾美容一名,應改處徒刑5年,蔡高一名,應明令感訓期間為2年外,餘犯所有罪行均准照簽擬辦理。」曾美容,原判決是: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但等到送到國防部後,改處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是本案中唯一被改判並加重刑責者,她的罪名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她被扣押時間是1950年12月2日,判決確定日期是1951年12月13日,刑期起算日期是1951年12月13日,羈押日數,1年又12天,折抵日數,同;執行滿日是1955年12月1日。 曾美容被關,在已經執行1年1月又6天之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呈請國防部,「經核合於戒嚴地區監犯臨時處理辦法之規定」,准予保釋。曾美容被保釋之後,剩餘的刑期3年10月24天,改至新竹市博愛里中山路九號之新竹縣商會,「服勞役」,並由林金山等擔保。 曾美容後來接受口述訪問時說,當年她都是利用晚上時間到傅煒亮開的書店去換書,黎子松老師也會在那裡。此案被抓的學生,曾美容最年輕,同案中只有她一個沒有口供,因為沒口供,沒法判刑。因她死不招供,卻因此罹患心臟病。她前後被關14個月,出來後不能到學校唸書。後來到國泰人壽工作,因國泰人壽不須學歷,只要認真有業績就行,他在那裡前後待了30年,靠自己堅強地站起來。 2000年8月曾美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2002年12月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消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曾美容,1934年生,女,新竹市人,又名黃曾美容。家裡除父母外,有兩個哥哥,一個弟弟。1950年12月2日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時17歲。 曾美容表示當時因為初中畢業,待在家中幫忙,並準備升學事宜。因為喜歡閱讀文藝書籍,向國文老師黎子松借書回家閱讀,對大同盟等組織情勢毫不知情。 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有關曾美容之「犯罪事實」如下:「曾美容與梨子松亦屬師生,時相接近,梨子松曾對之灌輸左傾思想,並將反動畫刊一批寄存該曾美容家中。」 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曾美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但到了同年12月13日,國防部批達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傅煒亮等叛亂案之判決,指示云:「本案除曾美容一名,應改處徒刑5年,蔡高一名,應明令感訓期間為2年外,餘犯所有罪行均准照簽擬辦理。」曾美容,原判決是: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但等到送到國防部後,改處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是本案中唯一被改判並加重刑責者,她的罪名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她被扣押時間是1950年12月2日,判決確定日期是1951年12月13日,刑期起算日期是1951年12月13日,羈押日數,1年又12天,折抵日數,同;執行滿日是1955年12月1日。 曾美容被關,在已經執行1年1月又6天之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呈請國防部,「經核合於戒嚴地區監犯臨時處理辦法之規定」,准予保釋。曾美容被保釋之後,剩餘的刑期3年10月24天,改至新竹市博愛里中山路九號之新竹縣商會,「服勞役」,並由林金山等擔保。 曾美容後來接受口述訪問時說,當年她都是利用晚上時間到傅煒亮開的書店去換書,黎子松老師也會在那裡。此案被抓的學生,曾美容最年輕,同案中只有她一個沒有口供,因為沒口供,沒法判刑。因她死不招供,卻因此罹患心臟病。她前後被關14個月,出來後不能到學校唸書。後來到國泰人壽工作,因國泰人壽不須學歷,只要認真有業績就行,他在那裡前後待了30年,靠自己堅強地站起來。 2000年8月曾美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2002年12月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消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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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市立中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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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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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