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偉奇

  • 傅偉奇 1929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傅偉奇,又名傅煒奇,1929年生,男,新竹市人,1951年3月就讀臺中農學院森林系因「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傅煒亮等案」被捕,時23歲。 因傅偉奇在「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中,較其他涉案者較晚被捕。所以在1951年4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涉及本案之:傅煒亮、黎子松、鄭熙炳、張燦生、黃竹櫻、傅如芝、鄭詩禮、周賢農、曾美容、劉賽慧、蔡高等11人,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軍法處時,並沒有包含他。但至1951年5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本案諸涉案人提起公訴時,他和同案在逃的羅吉月,都被提起公訴。傅偉奇的「犯罪事實」如下:1950年10月間,受其兄傅煒亮之囑,購得美國造S38型收報機一架,交羅吉月使用。 1951年6月23日,臺灣省警務處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請解送3月間逮捕之知匪不報嫌疑犯傅偉奇,傅偉奇方與其他同案者併案。1951年9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對本案進行判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關於傅偉奇之判決主文如下:「傅偉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 1955年6月8日,據傅煒亮、傅偉奇兄弟之母親〈陳查某軍法聲請狀,第11888號〉:「為聲請事,傅偉奇因叛亂嫌疑事件,蒙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8399號判決,傅偉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在案。氏於長子傅煒亮叛處死刑執行後,緘默迄今,蓋以反共抗俄時代,而有此叛亂行動,雖碎屍萬段,不足以贖其罪戾。教子無方,愧悔不暇,何敢置喙?顧曾參之賢,其母驟聞其殺人,且卻而走,何況不肖之長子已伏法,而傅偉奇同時判罪,自亦疑其同類,殊不足惜。惟偉奇入獄於茲四載,查其同學鄰右,僉為稱冤,細譯判決理由,亦不外以偉奇在臺南東榮電汽店,購得收音機兩架,一以交與羅匪吉月,一以裝設店內;尤以偉奇與煒亮同一家人,何能謂為不知?置偉奇有利於己之言詞於不顧,遽爾認定其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質,殊屬失入之至。夫匪徒之叛亂,陰譎詭詐,況煒亮與偉奇為昆仲關係,囑其購買收音機,自極平凡之事,若謂同一家人其兄收聽匪區消息,焉有不知之理,尤為武斷臆測,何克以服人心?現偉奇疾病纏綿,非在外療養,深恐有生命之虞,氏亦隨而危殆矣。氏固不足惜,其如民心何?為此,迫不得已,不得不作如下之請求:一、准將傅偉奇責付於氏,如有叛亂行為,氏甘坐罪。二、氏以輔佐人身份,請准予復審。」1955年6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對陳查某的回覆是:「所請責付一節,於法無據。又,聲請復審部分,亦與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合,均毋庸議。」 1956年7月3日,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致新竹市警察局函,傅偉奇刑期於1956年6月15日屆滿,「經考核思想已臻改正,言行亦正確」,依法開釋,但仍須嚴加管教。1956年6月16日,他的刑期結束,7月4日獲釋。 傅煒亮之女傅麗燕受訪時說,她三叔傅偉奇坐牢5年回來後,家道中落,傅偉奇回家後,也沒辦法復學,只能接替他父親的藥房生意。以前只要他到傅麗燕家聊天,都會把窗戶關起來,怕外面有人偷聽。 傅偉勳是傅煒亮和傅偉奇的弟弟,在他的戶口簿上,明載著他二哥被槍決,三哥坐牢等事,所以不管他到那裡,戶口簿就會跟到那裡,每月必有警察上門。因為是政治犯家庭,當他要申請出國,到警備總部辦理出國許可證,進入該部門口時,發現自己手腳不停地顫抖著。 1999年6月傅偉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2002年2月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農學院森林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1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