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偉奇

傅偉奇(1929-),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農學院森林系學生,其先後為其兄傅煒亮,購置收發報機四架及油印機一架,交由使用,並受命繕印新民主主義傳閱,且與劉賽慧交往甚密,時常研討並宣傳匪幫優點及政府劣點。1951年6月1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之。1956年6月16日刑期結束,7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質,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以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農學院森林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9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1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