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宗清
- 隋宗清 男 1922年出生 山東省 棲霞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隋宗清,男,1922年生,山東棲霞人。日本東京商科大學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根據官方資料,隋宗清於1946年8月由滬來臺,先後在臺南、高雄、臺中等地商職任教員。來臺後對現實不滿,時發牢騷。1948年8月10日因同事密報,被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情報處帶走調查,押了20幾天,無罪釋放。1949年4月被密報是共黨,被警察拘留3天。7月間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主委及警察局長要求校長將之解職,因校長是他同校前輩而未執行,也被調查。因連遭二次逮捕,心生恐懼,在同事陳俊業的建議下,逃至山中躲藏。10月由陳俊業介紹給施部生認識。
1950年2月1日辭去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教職。因其離職在先被捕在後,所以其原職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得免議處。19日以開墾種植為名,隨陳俊業、江泰勇2人上山到廍子坑基地,住約一個月,再遷移頭汴坑,3月10日左右再遷移竹子坑的北溪基地,幫助搭蓋草寮工作。除開過一次會外,其餘時間皆在墾荒、蓋草屋、看書。
1950年3月31日在竹子坑基地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辦,9月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先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年,1953年2月4日移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60年3月30日刑期期滿,3月31日開釋。服刑期間曾被捲入「軍人監獄再叛亂案」,1957年9月26日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偵查終結後不起訴。
1999年4月16日隋宗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隋君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施部生之供述為據,惟隋君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且自承上山僅係幫助搭蓋草寮、燒飯,並未參加任何計畫,與同案被告施部生於審判中陳稱,隋君參加集會係為解決生活問題,與叛亂無關等語相符,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