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宗清

隋宗清(1922-),山東棲霞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受同事陳俊業以開墾種植為名,引帶上山居住竹子坑武裝基地,幫助搭蓋草寮工作,曾參加施部生等集會,討論關於上山原因,解決生活情形,以及如何掩護身分接近民眾等諸問題。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30日刑期結束,3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施部生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且自承上山僅係幫助搭蓋草寮、燒飯,並未參加任何計劃,與同案被告施部生於審判中陳稱其參加集會為解決生活問題,與叛亂無關等語相符,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7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