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木
- 李金木 男 1900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李金木(1927-1950),男,臺中市人,臺灣省立臺中工業職業學校夜間部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為織蓆工,年23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10月李金木由黃碧泉介紹加入共黨,江榮顯為組長。同支部的有施部生、江泰勇、陳俊業。1950年2月間受施部生之命,夥同張建三等人白晝搶劫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經費1萬4千餘元以充基地經費。黃碧泉說政府要逮捕,叫他速逃,1950年2月由江榮顯帶入廍子坑基地,住在距基地半小時路程之草寮,僅3天即被山林警察發現,隔天該警員率民眾8-9名來驅逐,即撤回廍子坑基地。後與黃碧泉、江泰勇、彭沐興、許溪河、吳江海、施部生等人轉入頭汴坑基地(廍子坑尚留一部人員)住約10天,3月11日因受山民懷疑,全部轉入竹子坑基地,後因人員增加,抽調一部轉入鴨潭基地。竹子坑基地有施部生、陳俊業、江榮顥、呂煥章、許溪河、黃碧泉、隋宗清及李金木共8人。李金木的工作是幫他們買菜、燒飯、開荒地。3月31日政府派軍圍攻竹子坑基地,李金木被捕。
1950年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辦,9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對李金木等人做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代電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依國防部1952年9月15日(41)防際字第894號代電核准免予執行。
李金木未見於補償基金會名單,曾以死亡的受難事實獲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二、李金木就讀臺中工藝職業學校夜間部,並在該校擔任技工。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李金木因多位同學與老師參與事件而相繼遭到逮捕,遂展開逃亡。
1950年2月8日臺中市大同路發生臺中商業職業學校(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發生出納組組長林榮華提領之公款遭兩名持槍壯漢搶奪之事件。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記載,此搶案是王再襲聽從李金木的提議,夥同呂國昭、江永儉、施寶生等五人,白晝持械搶劫。因保密局搜獲之祕密文件〈怎樣建立臺灣人民的游擊武裝〉,以及從捕獲之省工委會案犯口供中,得悉省工委會在臺中山林地帶建有武裝基地。
1950年3月保密局在臺中市逮捕呂煥章,偵訊時呂供出組織基地的位置,並指出白毛山及竹子坑兩處武裝基地之詳細地形道路,以及組織人員與武器收藏情形。3月31日保密局通知海風部隊官兵,並會同刑警總隊前往中部武裝委員會竹子坑基地,當場捕獲領導人施部生,以及成員陳俊業及李金木等10名,其中施、陳、江、黃、許、隋等6人因持槍拒捕,企圖抵抗突圍而中槍傷,陳、江、黃燈3人因傷重而當場死亡,其餘三人則無生命危險。該處共搜獲各類槍枝及子彈等武器。李金木被逮捕時。
臺灣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李金木死刑。11月7日清晨6時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李金木及施部生等九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9次董事會決議,李金木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服務於臺中工業職業學校,因該校之中與受難者熟識之多位學生、老師因二二八事件相繼被捕後,受難者便告失蹤。1950年3月31日遭逮捕,羅織「參加奸匪組織」罪名判處死刑,同年11月6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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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織蓆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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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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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