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竹

李竹(1925-196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榻榻米製造,其為李金木之弟,曾與林達三共同介紹李金良向張文仲購買槍彈,並在其家中交付。1950年7月1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0年7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叛徒購辦軍械彈藥,僅以共同被告李金良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皆否認介紹李金良向張文仲購買槍彈,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製榻榻米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