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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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以木工為業,於事變紛亂中遭軍警單位列管,嗣於1950年遭國府軍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槍決於臺北市馬場町刑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