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良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一、李金良(1928–1950),男,臺中霧峰人,木工。 李金良高小畢業,依據家屬陳述,李金良在失蹤一段時間之後,家裡即被情治單位列入監管。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63號判決書記載,1950年2月李金良以化名趙明志經黃璧泉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初由施部生領導,後由呂國昭領導,任聯絡員。3月底保密局通知海風部隊官兵,並會同刑警總隊前往竹子坑中部武裝委員會另一基地,當場捕獲領導人施部生,以及成員陳俊業及李金木等10名。原由李金木領導的魏源溱,則改由李金良領導,李金良指派魏源溱擔任書記。6月李金良經林達三及李竹等介紹,向張文仲購買美製三號左輪手槍一枝,子彈十五粒。李金良除將左輪手槍交魏源溱收藏外,並交付《新中國》刊物令其閱讀,李金良並曾向何振發宣傳共黨言論。 6月間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接獲線民報告,轉飭臺中縣市警察局協同進行偵查,7月循供擴大破獲,李金良。由警察局解送警務處,再轉解保安司令部。10月底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李金良死刑。11月1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死刑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24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12月11日上午5時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王再龔、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與翁得發等六名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8 次董事會決議,李金良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以木工為業,於事變紛亂中遭軍警單位列管,嗣於1950年遭國府軍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槍決於臺北市馬場町刑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