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夷吾
- 林夷吾 男 1927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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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夷吾(1927-195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李金木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又陸續介紹陳金水、張維明及魏耀宗加入。1950年7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其之供認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證據,惟原判決對於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明,且縱如原判決所認定其介紹他人參加,其行為亦尚未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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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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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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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