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奇明
- 謝奇明 男 1928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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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奇明(1929–1950),男,臺中豐原人,技工。
1946年謝奇明在空軍第三廠擔任技工。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2日參與臺中市民在臺中戲院舉行的市民大會,並經常利用夜晚及假日參與抗議活動,常與王義火及王春發等人討論時局。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記載,1950年2月間謝奇明經李金木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受李金木領導,由魏源溱交藏手槍一枝。6月間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接獲線民黃劍雲報告,轉飭臺中縣市警察局協同進行偵查。7月循供擴大破獲。由警察局解送警務處,再轉解保安司令部。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謝奇明無期徒。11月1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其「顯係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有着手實行,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科,自嫌未洽,擬予撤銷」,擬議改處死刑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24日蔣同意判處死刑。12月11日上午5時憲兵第四團將王再龔、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與翁得發等六名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謝奇明的家屬並未前往領取遺體,12月12日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埋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今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區第三墓區。
謝奇明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證據資料,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加入叛亂組織,原判決未詳加調查,且對其等加入組織後,有無叛亂之計劃及實行之行為,亦未加以敘明,因此難認其等之行為已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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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三廠中士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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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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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