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再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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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再龔(1928-195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經黃壁泉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由施寶生(即施步生)領導,編入第一班班員,曾介紹林達三參加組織,並經李金木糾約夥同呂國昭、江永儉、施寶生等5人,持械搶劫臺中市省立商業學校出納組長林榮華所領該校經費,又張文仲售賣手槍、子彈與李金良,經其驗看成交。1950年7月1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判處死刑,應執行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月經第4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李金良之自白為據。惟其縱認有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介紹李金良購買槍枝之行為,亦難認已達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及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結夥搶刼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