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再龔
- 王再龔 男 1928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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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再龔(1928–1950),男,臺中市,店員。
自公學校畢業後,王再龔在臺中市臺中路一家玩具店工作。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與三哥王清松一起參與臺中市民的抗議行列,因生計問題,就放棄參與活動。
依臺灣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王再龔經黃壁泉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由施部生領導,王再龔介紹林達三及翁德發參加組織,並經李金木約夥同呂國昭等5人,持械搶劫臺中市省立商業學校出納組長林榮華所領該校經費,又經張文仲售賣手槍、子彈等,並與李金良驗看成交。
1950年7月16日被羈押。10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判處死刑。11月1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死刑呈蔣介石核示,11月24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12月11日上午5時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王再龔與李金良、魏源溱、謝奇明、林夷吾與翁得發等六名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11月4日11時許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將王再龔埋葬在六張犁公墓,之後家屬王清水等人將王再龔的遺體遷回臺中安葬。
王再龔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月經第4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李金良之自白為據。惟其縱認有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介紹李金良購買槍枝之行為,亦難認已達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及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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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結夥搶刼,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結夥搶刼,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結夥搶刼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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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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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