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三

一、林達三(1931–1974),男,臺中市人,售貨員。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林達三與同學王春發及江瑞堂等人一起參與臺中市民在臺中戲院舉行的市民大會。1947年4月與王春發等人相偕逃亡,後因故自行躲藏。躲至嘉義、臺南等地,在嘉義市新四區經營藥品販售。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63號判決書記載,1950年4、5月間林達三經李竹介紹認識王再龔,由王再龔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6月林達三介紹張文仲販賣美製三號左輪手槍一枝,子彈十五粒給李金良。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破獲,解送警務處,再轉解保安司令部。林達三否認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惟法官採用共同被告王再龔、張文仲之供詞,1950年10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林達三無期徒刑。11月18日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科,自嫌未洽」,擬撤銷原審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參軍長以「其本人對犯罪之所為,固矢口未認,即共同被告王再龔亦未肯定其有參加組織之事實」,擬將林達三之案件發回復審,11月24日蔣核示發回復審。 林達三雖一再否認參加組織,惟法官仍依據林達三在警務處之審訊筆錄,並採用共同被告王再龔等四人之供詞,1951年1月27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仍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林達三無期徒刑。先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後送臺東綠島新生訓導處。1974年9月26日晚,因輕度颱風范迪來襲,警報區域為臺東、花蓮和宜蘭,9月27日綠島感訓監獄命林達三外出工作,導致因山崩而遭活埋於監獄後山,被埋葬在綠島新生公墓。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2 次董事會決議,林達三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參加臺中戲院之群眾大會,並發表不滿言論。1949年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無期徒刑,1974年9月27日死於綠島感訓監獄。 註:依案卡,扣押日期應為1950年7月2日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2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獄中死亡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