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瑞堂
- 江瑞堂 1931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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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瑞堂(1931-),臺灣臺中人。
依(45)審復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與李金木、張建三、嚴勝河參加匪幫「臺中市工委會」所屬「臺中市街頭支部」組織,同受江榮顯領導,旋經江榮顯帶往匪竹子坑、石岡等基地為匪煮飯及種番薯。1955年7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9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已獲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5)審復字第0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與李金木、張建三、嚴勝河參加匪幫「臺中市工委會」所屬「臺中市街頭支部」組織,同受江榮顯領導,旋經江榮顯帶往匪竹子坑、石岡等基地為匪煮飯及種番薯。1955年7月1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9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已獲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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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10月餘;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執行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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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10月餘;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執行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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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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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