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瑞堂

一、江瑞堂,1931年生,臺中市人,初中畢。1950年6月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王再龔等案」被捕,時業電工,年19歲,初判有期徒刑2年,後遭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75年獲減刑至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7-8月間江瑞堂因持其兄江榮顯的手槍在外玩弄,怕被警察抓,10月經江榮顯帶往竹子坑基地,1950年2月轉去石岡基地,協助煮飯及種番薯。1950年2月逃返家中,5月向臺中市警察局自首,未發自首證。6月27日在臺中公園被捕,於臺中市警察局拘押約半個多月,後送至臺北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關了2個月,8月13日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31日由軍法處偵辦,10月30日由軍法處合議庭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李新會、陳英作成 (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另以「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砲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1950年12月2日起算,扣除羈押天數5個月另6天,至1952年6月26日屆滿。判決後送往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新店看守所)關2個月,1951年1月30日由其親戚陳龍成申請保釋出來,未發給判決書。 出獄後臺灣省警務處在「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內查覺新事證,發現江瑞堂在1949年10月間與李金木、張建三、嚴勝河參加共黨組織「臺中市工作委員會」所屬「臺中市街頭支部」,同受其兄江榮顯領導。保安司令部乃令臺中市警察局速將該江瑞堂拘送偵辦。故1955年7月17日遭臺中市警察局扣押,送保安司令部偵辦。7月27日經軍事檢察官梅綬蓀起訴,9月27日由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殷敬文、彭國壎作成(44)審特字第八十三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一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等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20年。但呈國防部覆判時,1956年1月5日國防部以(45)典兼字第七號令,認為事實未明,量刑失當,撤銷原判發還複審。1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為江瑞堂覆審案,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借提嚴勝河當證人,直到3月28日才解還。1956年5月13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晉傳棟做成(45)審復字第一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8月23日蔣介石同意此判決,9月4日經國防部(45)典兼字第1746號令核定,送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63年5月5日入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1972年4月25日移送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執行。直至1975年7月14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徐文開做成(64)諫減字第七十四號裁定,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但已被執行19年1個月27天,故於1975年7月14日開釋。 據江瑞堂陳述,其未參加共黨組織,僅在1947年間與其大哥江榮顯及一些愛國、熱血朋友參加過對國軍不滿的抗議及請願活動,後家中常遭國軍不定時搜索與恐嚇,不得已上山躲藏。江榮顯怕他說出隱藏地點而帶往山中為他們煮飯、種菜。但政府卻根據嚴勝河、張建三等人所做口供,且未安排雙方對質,即被冠上參加叛亂組織罪名而處無期徒刑。江瑞堂第二次被羈押後,其母江彭月嬌曾於1956年7月18日向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陳情早日審明從寛發落。 2000年12月12日江瑞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不予補償理由為已獲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不予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二、江瑞堂(1931–),男,臺中人,學生。 江瑞堂公學校畢業後,就讀於臺中州立第二中學(今中二中)。 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3月江瑞堂與其兄江瀅顯參與在臺中戲院舉行的市民大會,隨後轉往前臺中縣長劉存忠住宅,適逢謝雪紅趕到,化解衝突對峙。3月中整編第二十一師一四六旅四三六團抵達臺中。4月中旬突有武裝軍人到江家搜索,幸未搜出任何證據。江瑞堂自認曾參加抗議請願活動,深恐會遭密告,決定逃亡。先躲到水裡坑親戚彭永金家,後躲藏內茅埔山中,事平後返家。 1949年8、9月間憲警和便衣人員再次到家中搜索,因兩兄弟提早離開,未被逮捕。之後江瑞堂與李金木、張建三、嚴勝河參加臺中市工委會所屬之臺中市街頭支部,同受江瀅顯領導,江瀅顯因恐武裝組織敗露,帶同江瑞堂逃往竹子坑、石岡等基地為組織煮飯及種蕃薯。保密局搜獲祕密文件〈怎樣建立臺灣人民的游擊武裝〉,並獲得省工委案之口供,得悉省工委在臺中山林地帶建有武裝基地。 1950年3月保密局人員在臺中市逮捕呂煥章,呂供出組織基地,並供出白毛山及竹子坑兩處武裝基地之詳細地形道路,以及組織人員與武器收藏情形。3月31日國防部保密局會同海風部隊及刑警總隊前往竹子坑基地,江瑞堂之兄因持槍拒捕被擊斃。江瑞堂逃出。6月刑警總隊接獲線民黃劍雲報告,乃擴大偵辦,7月逮捕江瑞堂,轉解保安司令部。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63號判決書記載, 軍法處合議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判處江瑞堂有期徒刑1年6月,另以「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江瑞堂有期徒刑1年,兩罪併合處罰,因犯罪時未滿十八歲,依法減輕其刑,執行有期徒刑2年。 1955年再次被捕。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1號判決書記載,軍法合議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無期徒刑。江瑞堂先被拘禁在國防部軍人監獄,後解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臺東泰源監獄、綠島繼續服刑。 1975年4月蔣介石過世,政府實施普遍減刑。7月14日依減刑條例第四條規定,由軍事法庭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同日因刑期期滿出獄,實際執行刑期為19年11個月又27日。 出獄後,曾擔任兩慶五金有限公司經理。之後到臺北以駕駛計程車為業。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9 次董事會決議,江瑞堂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10月餘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執行19年11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