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三
- 張建三 男 1931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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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三(1931-1950),男,臺中市人,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高中部。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0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10月張建三在臺中市由江榮顯介紹加入共黨,與黃碧泉、嚴勝河及李金木同一支部,受江榮顯領導。後因組織身分暴露,省工委會中部負責人劉志敬(即洪幼樵)計畫設立三個地下武裝大隊,由施部生、呂煥章、李漢堂三人分任隊長。1949年8月間,呂煥章率張建三等人進入霧峰鄉附近鴨潭山上覓定基地藉墾植作掩護,後因人數漸增,經費無著,上級指示以經濟鬥爭維持生活,並以暗殺為手段,打擊特務工作。
1949年11月30日下午1時,與呂煥章、廖文珍等人化裝旅客,持槍搶劫臺中通往日月潭公路車上旅客金錢財物,呂持卡賓槍、張建三等2人帶短槍,劫去新臺幣2,670元,及手錶2個、鋼筆、打火機、太陽鏡、戒指、金鍊(共重約5錢)等物。現款由廖文珍交施部生轉呈,然眼鏡及一部現款則被廖私吞。後因鴨潭基地人員紛紛生病,12月間遷移至白毛山。1950年2月間得知臺中商業學校出納主任林榮華向臺中臺灣銀行領得2月份學校經費1萬5千元的消息,與李金木在該校附近著手搶劫。
1950年3月28日政府派軍圍捕白毛山基地,吳江海當場被格斃,張建三與林如松、尤昭榮、嚴勝河、黃士樓同時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因無財產可沒收,1952年2月22日奉國防部(41)防祭字第244號代電核准免予執行。
1999年6月28日其妹樓張麗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理由為張建三於1948年8月24日為其三叔張榮芳收養為子,以迄1950年11月7日執行槍決,戶籍仍記載為張榮芳之養子,故張建三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法應歸屬養父,其本生姊妹樓張麗華等二人據以提出申請,非屬補償條例第十三條所稱之受裁判者家屬,故申請人不適格,應不予補償。張建三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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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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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