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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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如松(1927-195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師範三年級學生,其由呂煥章參加匪黨組織,並轉介江森榮等人參加。1950年3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彭沐興等人之互證為據。惟其曾轉介江森榮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師範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