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如松
- 林如松 男 1927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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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如松(1927-1950),臺中市人。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臺中師範學校三年級學生,年23歲。初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官方資料,林如松在1949年1月間由呂煥章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寫了自傳,與同學黃介石、林金塗、吳江海成一小組,擔任臺中師範支部書記,初歸呂煥章領導,後換廖姓及陳姓及李某領導,並轉介江森榮等人參加。1949年8月因身分暴露,脫卸支部書記身分,1950年1月由施部生帶入白毛山基地,每日在除草、砍木、開墾、種植香蕉及修屋之餘,閒時開會學習關於政治軍事問題,另派人外出偵查情況及連絡,準備發展群眾工作。
1950年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辦,9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對林如松等人做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原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呈總統府覆核,10月30日總統蔣介石將之改處死刑,保安司令部遂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代電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因該管警察局查明並無財產,國防部1952年2月22日(41)防際字第244號代電准免執行。
但據家屬陳述,政府強押林如松父林新煌入獄,迫使林如松投案,後以草率莫須有之叛亂罪名判決死刑,而林如松是家中獨子,槍決後留下年邁雙親,無法謀生,且親朋好友怕遭連累,不敢往來,以致投靠無門,三餐不繼,深陷淒慘困境。
1999年11月16日其妹林秀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如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彭沐興等人之互證為據,惟林君曾轉介江森榮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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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師範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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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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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