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伯和

黃伯和(192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16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師範學校學生,其經林如松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候補盟員,且曾在其家中開小組討論會。1949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1960年1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師範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6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